胡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342号
2024年09月25日
案件概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胡某某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某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3年5月该犯因劳动欠产被扣劳动改造分4分。
该犯罚金未缴纳,违法所得未退缴。
此外,该犯还受到计分考核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计分考核评审鉴定表、狱政奖励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山湖村村民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某某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8年5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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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327号2024年09月25日案由
刑事
案件类型
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审判人员
马瑜山 王萍 程鸿
引用法条 (3)
当事人信息
罪犯朱某某,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三十四监区三十分监区服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皖052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书,以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然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朱某某等不服,提出上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皖05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案件概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此外,该犯还受到计分考核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罪犯朱某某罚金五万元未缴纳,违法所得已缴纳2830687.97元,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未履行。
该犯原籍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人民政府出具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上述事实,有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计分考核评审鉴定表、狱政奖励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原判决书,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