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55号
2024年09月27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2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及其辩护人张明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月以来,被告人万某经抖音推广下载注册了缘欢app,并注册成为该平台的女聊手。万某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冒充平台“女用户”,根据男性被害人使用该平台的目的扮演各种角色,谎称可与被害人线下见面,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台设置的充值付费兑换金币才能发文字、语音、视频提升亲密度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不断充值消费,骗取资金由平台、女聊手按比例分成。万某利用该种方式骗取叶某等被害人共计181230.33元,违法所得62357.7元。
2023年8月12日,被告人万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计181230.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万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万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万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以来,被告人万某下载注册缘欢app,并注册成为该平台的女聊手。万某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冒充平台“女用户”,根据男性被害人使用该平台的目的扮演各种角色,谎称可与被害人线下见面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台设置的充值付费兑换金币才能发文字、语音、视频提升亲密度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不断充值消费,骗取资金由平台、女聊手按比例分成。万某利用该种方式骗取叶某等被害人共计181230.33元,违法所得62357.7元。
另查明,2023年8月12日,万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万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情况核查表、情况说明、缘欢app服务器账户信息、聊天记录、交易流水、深圳聊欢公司服务器数据截图、缴款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害人叶某陈述;缘欢app服务器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被告人万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万某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万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万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万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万某减轻处罚。万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万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倩倩
审判员王桂倩
人民陪审员徐晓雪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