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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1刑初560号侯某龙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05   阅读:

侯某龙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560号

2024年09月29日

指控事实

2023年12月22日0时55分,被告人侯某龙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S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涡阳县××路××路××东100米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侯某龙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36mg/100mL,后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龙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37.6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侯某龙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龙犯危险驾驶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侯某龙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侯某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春杰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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