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申109号
2024年11月15日
案件概述
你因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欧阳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不服本院(2023)皖12刑终1070号刑事判决及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4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定罪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判违反了同案同判原则、对欧阳某某犯罪所得计算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本院(2023)皖12刑终1070号刑事判决及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4刑初233号刑事判决,改判欧阳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并对其犯罪数额重新认定、重新量刑。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欧阳某某以招募、雇佣、纠集手段,组织、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十人以上,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情节严重。关于你申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定罪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欧阳某某的行为与耿某某、杨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并无实质性差异,其仅存在介绍卖淫行为,原判违反了同案同判原则,对欧阳某某犯罪所得计算错误,经查,欧阳某某为获取利益,雇佣多名客服大量聊单,引诱他人嫖娼,同时招揽、组织十余名卖淫人员卖淫,为逃避侦查,又雇佣朱某某提供收款码收取和分发嫖资,以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模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卖淫组织,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卖淫人员人身是否自由、是否自愿卖淫均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耿某某、杨某系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嫖娼行为得以实现,其二人的行为不同于欧阳某某。原裁判认定欧阳某某收取朱某某22000元,有卖淫女陈某、孙某的证人证言证实,朱某某的供述,朱某某取款记录以及多名卖淫女均称现金支付方式符合欧阳某某的行为习惯。从卖淫时间、嫖资数额、约定的分成比例及转账时间来看,能够证实欧阳某某为嫖客苑某先后安排卖淫女张某、刘某的事实。欧阳某某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判认定欧阳某某犯罪的证据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欧阳某某在一审庭审当庭表示认罪,本案人证、物证齐全,足以认定欧阳某某的犯罪事实。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