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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终289号以谈恋爱为由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2-08   阅读:

赵某某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刑终289号

2017年07月21日

案由:诈骗罪

案件类型:刑事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

1、关于上诉人赵某某是否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的问题。

2、关于上诉人赵某某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题。

案件概述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5)雁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婧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申浩琳、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姓名、个人经历和家庭背景,以谈恋爱为由先后与多名女性被害人交往,骗取被害人好感和信任后继而骗取财物,涉案财物共计约370920.86元。案发前向各被害人退还共计25800元。2013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将赵某某抓获归案。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2月底,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站认识被害人邹某1,赵某某谎称自己叫张雨琪,是北京人,北京音乐学院毕业,父亲在北京做房地产生意,家境优越。骗取邹某1信任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之后,赵某某虚构装修房子、投资酒店、看病、还钱等理由多次骗取邹某1现金,又骗走邹某1光大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或信用卡及密码进行取现,并编造借口向邹某1表姐、妹夫借款。赵某某先后骗取邹某1及其亲戚财物共计约121950.8元。后邹某1与另一被害人张某1识破赵某某诈骗行为并要求赵某某还款,2013年9月底,赵某某向邹某1陆续还款20000元。

2.2013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认识被害人赵某1,赵某某谎称自己叫张雨琪,是北京人,北京音乐学院毕业,现在陕西师范大学当音乐老师,父亲做生意,家境优越。骗取赵某1信任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之后,赵某某虚构看病等理由,先后骗取赵某1现金共5200元,又骗走赵某1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及密码取现6200元,并骗走赵某1价值2758.06元的黄金项链一条。

3.2013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站认识被害人张某1,赵某某谎称自己叫张雨琪,是北京人,从小在国外长大,北京音乐学院毕业,是歌手经纪人,父亲做房地产生意,家境优越。骗取张某1信任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之后,赵某某虚构还款等理由先后骗取张某1现金和财物,又骗走张某1银行卡及密码进行取现。

4.2013年8月初,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站认识被害人刘某。赵某某谎称自己叫张雨琪,是北京人,北京音乐学院毕业,父亲系房地产公司老总,骗取刘某信任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之后,赵某某虚构修车、还钱等理由先后骗取刘某现金12900元,骗取刘某招商银行卡及密码后先后取现11000元,并骗走刘某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刘某发现被骗后要求赵某某还款,赵某某先后向刘某偿还4800元。

5.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站认识被害人贾某,赵某某谎称自己叫张雨琪,是北京人,从小在国外长大,父亲系北京一家公司老总,家境优越。骗取贾某信任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之后,赵某某骗取贾某招商银行信用卡及密码后先后刷卡套现9550元。贾某意识到被骗后要求赵某某还款,赵某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贾某偿还1000元。

6.2013年8月底,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站认识被害人王某,赵某某谎称自己叫张雨琪,是北京人,美国留学博士,在陕西师范大学当音乐老师,父亲做房地产生意,家境优越。骗取王某信任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之后,赵某某虚构还款、看病、修车、做生意等理由先后骗取王某现金和财物,又骗走王某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及密码进行取现。赵某某先后骗取王某财物共计约201362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报案材料、被害人邹某1、赵某1、张某1、刘某、贾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邹某2、李某、张某2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手机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转款凭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虚假的学位证明和身份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一审法院认为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惟指控赵某某涉嫌诈骗被害人白某财物一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该笔事实可待证据完善后另案处理。关于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赵某某虚构身份、背景,以谈恋爱为由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的事实,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且与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证明赵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邹某1、张某1、刘某、贾某财物的事实,故对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能够对诈骗赵某1、王某的事实予以供认,对该事实部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邹某1退赔101950.8元,向被害人赵某1退赔14158.06元,向被害人刘某退赔19100元,向被害人贾某退赔8550元,向被害人王某退赔201362元;作案工具:姓名为“张雨琪”的身份证、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没收。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赵某某上诉提出,他没有虚构身份诈骗邹某1、张某1、刘某、贾某的财物,不构成诈骗罪;对骗取赵某1、王某钱财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审判决认定他诈骗赵某1114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没有骗取赵某1金项链,原审判决认定他诈骗王某的数额有误。一审判决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赵某某对被害人邹某1、张某1、刘某、贾某四人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犯罪行为,赵某某均将真实身份告知对方,交往期间赵某某与四人存在经济往来,且赵某某向邹某1、张某1打有欠条,证明赵某某与邹某1、张某1之间欠款属于民事纠纷。而一审判决仅凭银行交易明细认定的涉案数额缺少相关证据证明,故赵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2、对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某诈骗赵某1、王某犯诈骗罪无异议,但赵某某诈骗赵某1金项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王某的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金额为109300元,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某诈骗王某201362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对赵某某依法从轻判处。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虚构身份和家庭背景,博得婚龄女性的信任,同时与多名女性建立虚假的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由骗取钱财,在与被害女性交往过程中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或骗取被害女性的银行卡取款消费,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底,上诉人赵某某结识了被害人邹某1(1987年出生),谎称自己叫张雨琪,1984年出生,是北京人,北京音乐学院毕业,父亲在北京做房地产生意,家境优越。在骗取邹某1信任后,赵某某以结婚为由,与邹某1建立虚假的恋爱关系。之后,赵某某虚构装修房子、投资酒店、看病、还钱等理由多次骗取邹某1现金,又骗走邹某1光大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及密码进行取现消费,并编造理由骗取邹某1表姐、妹夫共计1万元。

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上诉人赵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通过手机微信及世纪佳缘婚恋网站同时与被害人赵某1、张某1、刘某、贾某、王某、张某2等多名女性(平均年龄27岁)进行交往,并通过向她们编造自己叫张雨琪,1984年出生,北京人,毕业于北京音乐学院,现为陕西师范大学音乐老师,父亲做房地产生意,家境优越等谎言,骗取被害女性信任,以结婚为由,同时与多名被害人建立虚假的恋爱关系,而后赵某某又编造其父亲冻结其银行账户、看望生病的奶奶、偿还为前女友看病的欠债、支付前女友分手费用、修车等理由,利用女性的同情心,骗取本案被害人的钱物及通过持有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消费。

2013年7月下旬,上诉人赵某某分别将被害人邹某1、张某1约在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附近的两家酒店。期间,被害人邹某1发现赵某某行为异常,在她住的附近酒店找到了被害人张某1,两人发现赵某某的欺骗行为后,于7月28日将赵某某堵在酒店,当日赵某某向邹某1出具了115500元的欠条。后赵某某向邹某1陆续还款20000元。

另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诈骗被害人赵某1、张某1、刘某、贾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公开开庭质证和认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诈骗被害人赵某1、张某1、刘某、贾某、王某的事实和证据均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邹某1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2年12月底,她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了一名自称张雨琪的男子,张雨琪称他父亲在北京做房地产生意,他从小寄养在富平,他是北京音乐学院毕业的,因身体有病在西安休养顺便在陕师大代音乐课。在交往过程中,张雨琪说他家人催他赶紧结婚,希望她做女朋友,她感觉张雨琪各方面条件都不错,就同意了。此后张雨琪称他父亲要来西安见她,当晚她就和张雨琪在华城国际同居了。同居第二天开始,张雨琪就开始以各种理由向她要钱,称见了他父亲后就会把钱还给她,她开始3000元、5000元四处找钱给张雨琪。2013年春节前后,她将张雨琪带回老家见了自己的家人,张雨琪向她的家人介绍他的家庭条件优越,她的家人对张雨琪很满意。后来张雨琪在她取款时知道了她的银行卡密码,就以各种理由先后拿走她的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卡,将银行卡中的钱全部取走,并用信用卡进行透支取现。张雨琪还编造理由从她表姐张来莉、姐姐邹某2处各骗取了5000元。到了2013年6月,银行给她下达催款通知单后她才知道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分别被张雨琪透支约23000元、10000元和3000元。2013年6月有一个叫白某的女孩通过微信提醒过她张雨琪是骗子,当时她没有在意。后来她发现张雨琪与多名女孩交往,到了7月底,在西安育才路(翠华路)一家酒店她和张某1见面后揭穿了张雨琪虚假的身份,当天她们在酒店里堵住张雨琪,发现张雨琪有两张身份证,一张名叫张雨琪、一张名叫赵某某,她和张雨琪对账后,张雨琪给她打了一张115500元的欠条,后来她们让张雨琪拿着赵某某真实身份证拍照留证据,他就跑了,还打了她们。张雨琪从2013年1月开始与她建立“恋爱关系”至2013年7月份她和其他被害人发现赵某某的诈骗行为,赵某某共从她及其亲人处骗取12万余元,被识破后赵某某陆续向她退还2万元。

2、被害人赵某1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3年6月初她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一个叫张雨琪的男子自称北京人,1983年出生,现在西安曲江居住,毕业于北京音乐学院,现是陕西师范大学音乐老师,还告诉她有五套房子,他父亲做生意,催他结婚。她感觉张雨琪条件不错,她们就发展了“恋爱关系”。2013年6月中旬,张雨琪给她发微信说他病了快不行了,哭着问她借1000元,并说他爸以后还她,她就在长安区西寨中国银行给张雨琪打了1000元。张雨琪又不停给她打电话说他堂妹也是心脏病,需要1000元,她又在同一家银行给他打了1000元。期间张雨琪将她的银行卡拿走了,她查过张雨琪的身份证是假的,张雨琪说以前在公安机关处理过,家人后来给他办了假身份证,她就信了。2013年6月22日,张雨琪说他在天津,他堂妹已经不行了,需要她打2000元,她就在钟楼中国银行给张雨琪打了2000元。而后她到天津找张雨琪,想知道张雨琪是否在骗她,在天津张雨琪还拿了她1200元现金和一个重11.54克(2012年2月14日4754元买的)老凤祥千足金项链一条。后来她觉得这个人人品不行,就一个人回了西安,之后她让他还钱,他就以工作忙等理由避而不见。她在补办工商银行卡的时候发现她卡中6200元也被张雨琪拿走了。

3、被害人张某1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3年7月她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了一个叫张雨琪的男子,自称1984年出生,北京朝阳区人,现在西安跟他父亲做房地产生意,父亲叫张德龙,他曾经在美国读高中和大学。7月中旬,张雨琪到北京称处理他父亲生意上的事情和看他奶奶,她们在一家快餐店见了面。张雨琪称他毕业于北京音乐学院,后来在环球唱片做歌手经纪人,他的爷爷奶奶在北京居住,是很有背景的人,他在北京有好几处房产,并希望让她一起到西安了解一下他的工作环境,见一下他的父亲,有可能的话把她的工作也迁到西安。她就在7月22日来到了西安。张雨琪让她住在省历史博物馆(翠华路)附近的汉庭酒店。24日,张雨琪开始以信用卡到期还款、给别人还钱为由向她借钱。7月28日凌晨她接到一个自称邹某1的人的电话,说她也被张雨琪骗了,就住在隔壁酒店,后来她俩见了面,这时她才知道张雨琪给她的个人信息是假的。她们让张雨琪还钱,张雨琪给她们打了欠条,要给张雨琪拍照片留证据时,张雨琪就跑了,还打了她们。

4、被害人刘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3年8月份,她在世纪佳缘网站上认识了一个名叫“张雨琪”的男子,自称1984年生,北京人,现在西安市曲江公馆居住,父亲叫张德龙,北京音乐学院毕业后又去了美国继续深造并取得博士学位,2012年回国后在北京环球唱片公司当作曲,后因感情问题辞职,现在西安替其生父打理公司。她感觉不错就与张雨琪继续发展,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来张雨琪到她家给她父母把他的个人和家庭情况介绍了一下,希望她父母同意他俩订婚。2013年8月20日开始张雨琪以修车为名让她打4000元,当天下午3点她在南郊豪盛时代一楼农业银行ATM机上取了5000元,其中4000元汇到了张雨琪给她的一个户主叫赵媛的农业银行账号上,另外的1000元张雨琪从她钱包拿走了,说是请朋友吃饭,取款时张雨琪看到她的取款密码。之后她和张雨琪去了咸阳世纪阳光酒店开房,张雨琪说要出去给朋友过生日,并说以前工作的环球唱片公司要给他打10万元的作曲版权费,以没带银行卡为由借走了她的银行卡,她就把招商银行卡给了张雨琪。后来张雨琪又带她去了咸阳世纪阳光酒店开房,在酒店张雨琪跪下哭诉说邹某1找人收拾他,只有把邹某1的事情处理好,才能和她结婚,并且他父亲会把钱还清。她就让朋友给她招行卡上打了1000元,两天后她在公司财务借了8900元打到她的招行卡上让张雨琪取走。在世纪阳光酒店时,张雨琪还将她购买于2011年10月价值3699元的宏基笔记本电脑拿走了。后来她通过张雨琪的QQ空间联系他的QQ好友,才发现张雨琪以同样的方式骗过其他好多女孩子。事后她查看银行流水,发现银行卡被取走现金19900元。2013年10月至12月,张雨琪分四次分别1000元、1400元、1950元、450元给她那张招商银行卡上打了4800元。

5、被害人贾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3年8月中旬她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了一个自称张雨琪的男子,说他父亲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老总,他从小在国外长大,5年前回国发展,先是在北京后在西安他父亲的一家公司工作。张雨琪通过微信给她发了自己的身份证,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张雨琪,1984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是北京朝阳区。8月底,张雨琪说他父亲要来西安,为了打消她的疑虑,要求她去见见他父亲,当时她就同意了。张雨琪编造各种理由,向她借钱,她没有答应。后来张雨琪又编造之前认识的一个女友得癌症死了,花了他很多医药费,之后认识的女友又跟别人跑了,还向他要了十几万的分手费,他给对方打了十几万欠条,现在要给对方还账,说他实在没办法,让她想办法给借两万元钱。她听张雨琪那么可怜,就说她身上没那么多现金,只有一张信用卡。张雨琪就将她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和密码拿走了,在北大街张雨琪用POS机刷了3500元现金并给了对方好像70元的返点。张雨琪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她的信用卡透支额度提高到了5200元。她知道后很生气,就打电话给招商银行客服把她的信用卡冻结了。张雨琪给她打电话因信用卡冻结的事给她发了脾气,要求她解冻,她没办法就将招行信用卡解冻。当天下午,她在小寨等张雨琪的过程中手机又收到一条招行信用卡刷卡1200元的短信提示,她很生气。之后张雨琪让她向她亲戚朋友借钱,并将她的挎包拿走,强迫她打电话借钱。后来张雨琪找人将信用卡额度从5200元提高到10000元。她收到了招行刷卡4860元的短信提示,这时她很烦,之后她多次给张雨琪打电话让还钱,张雨琪总是推托。到了10月22日,张雨琪通过汇款的方式给她另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汇了1000元,剩下的钱一直没还给她。

6、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3年8月,她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一个叫张雨琪的男子,自称1983年出生,北京人,从美国留学回来,在陕西师范大学当音乐老师,父亲是做房地产生意的,母亲因为家里债务纠纷被人杀害,妹妹从小出车祸死了,他的学历是博士,家里在西安开了一家投资公司。2013年9月到12月期间,张雨琪以办理贷款、还高利贷、看病等理由骗取她202300元,包括中国银行卡上的21300元,中国工商银行卡上171000元,她还通过同学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给张雨琪提供的一个叫何小刚的账户上打过10000元,还有苹果4s手机一部、三星NOTE2手机一部。

7、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11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在灞桥区新兴路五月天酒店将赵某某抓获。

8、提取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1日公安民警在赵某某钱包中提取到王某、贾某等人银行卡。

2013年12月12日赵某某对警方在其住处提取的身份证姓名为张雨琪,1984年3月29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XXX的假身份证进行辨认,确认是他诈骗女性所使用的假身份证。

2013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在张某2处提取到“张雨琪”中国音乐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一份、“张雨琪”身份证一张、“赵某某”身份证一张、北京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两张,经张某2辨认确认为赵某某放在她这里的。

2013年12月31日赵某某对骗取刘某、贾某等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进行辨认确认。公安机关从邹某1处提取到赵某某给邹某1发的身份证相片一张,该身份证姓名系张雨琪,1984年3月29日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邹某1提供的欠条证明,赵某某借邹某1115500元,落款日期为2013年7月28日。经赵某某辨认确认为其向邹某1打的欠条。

9、赵某某与王某、赵某1等多名被害人聊天记录证明,赵某某虚构07年中国音乐学院毕业、中央音乐学院硕士毕业、其父亲在北京做生意、他本人兼职陕师大老师等虚假身份及骗取赵某1、王某等被害人银行卡及财物的事实。

10、被害人邹某1、赵某1、刘某、贾某、王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转款凭证及辨认笔录证明,邹某1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在2013年2月份至2013年8月份被取现共计111950.8元。经邹某1辨认确认以上所取款项是被赵某某骗取的部分数额。

赵某1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于2013年6月11日、12日取现三笔,共计6200元,经赵某1辨认确认上述款项是被赵某某诈骗的数额。

刘某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从2013年8月20日至2013年9月7日被取现27400元。经刘某辨认确认其中23900元为被赵某某诈骗的数额;2013年10月份存入4800元,经刘某辨认确认为赵某某给她的退款。

贾某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证实,2013年9月2日在西安市新城区小雷通讯商行刷卡3500元,3日、4日在个体户宫某处分别刷卡1200元、4850元,共计9550元。9月8日还款1000元,经贾某及赵某某辨认上述信用卡交易为赵某某诈骗贾某的取款和还款金额。

王某的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9月7日至2013年9月16日共支出21300元,王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9月9日至2013年12月5日共支出170062元,2013年9月21日向何小刚汇款1万元,上述交易明细经王某辨认确认是被赵某某诈骗的款项。

11、赵某1提供的上海老凤祥银楼黄金珠宝质量保证书证明,千足金项链重11.54克,价格4754元;公安机关提取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每日行情2013年6、7月黄金市场最低价格为239元/克。

12、证人张某2(赵某某欺骗的女性)证明,2013年8月底,她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认识一个叫“张雨琪”的男子,说他父亲是北京的房地产商,并称他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回国发展,他现在陕西师范大学当音乐老师。大约到了9月,张雨琪与她见面,张雨琪又把他的家世说了一遍,之后她就与张雨琪开始交往。交往不久,张雨琪就提出要与她结婚,在此期间张雨琪还多次向她借钱,说是要还他给以前女朋友看病时欠别人的钱,还有他以前另一个女友邹某1的钱,说是邹某1有他什么把柄。这时她就对张雨琪产生怀疑,要张雨琪提供可以证实个人身份的资料,张雨琪就给她了一张名为赵某某的居民身份证,该身份证中的照片就是张雨琪本人,她就问张雨琪为什么又叫赵某某,张雨琪说他为了购买房产就多办了一张身份证,她就更怀疑他了,张雨琪就拿出一张北京的姓名为“张雨琪”的居民身份证。之前张雨琪曾给她说过自己是北京音乐学院毕业的,她就要求张雨琪出示学位证书,过了几天张雨琪交给她其北京音乐学院的学位证书,还主动把几张银行卡交给她,让她代为保管。因为她对张雨琪产生了怀疑就和张雨琪提出了分手,她也没有给张雨琪借过钱。

13、证人张某3(邹某1的表姐)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初,她表妹邹某1带着她男友来她家,张雨琪称是北京人,北京音乐学院毕业,父母在他很小的时候就离婚了,并说他生父在北京做房地产生意,还说等他和邹某1订婚后,在曲江给邹某1买一套房子,还给邹某1买个奔驰车。后来春节回老家过年的时候,张雨琪还多次在她表妹家人面前吹嘘他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还说已经给邹某1买了房子和车子,她问张雨琪车子怎么没有见过,张雨琪说在曲江新房的停车库停着。2013年4月份,张雨琪给她打电话说他父亲把他生活费断了,他现在和邹某1没有生活费了,问她借5000元生活费。当天晚上张雨琪到她家,她就借给了张雨琪5000元。后来张雨琪一直没有还给她。

14、证人邹某3(邹某1的父亲)的证言证明,2013年初,他女儿邹某1给他打电话说在西安交了一个男朋友叫张雨琪,家境很好。之后他到西安办事,住在邹某1表姐张某3家,当天晚上,邹某1带着那个男的过来,那个男的说他叫张雨琪。2013年春节,邹某1带着张雨琪来彬县老家过年,邹某1向他和她母亲谈起和张雨琪结婚的事情,张雨琪说自己是北京人,从小跟着养父母在富平长大,生父是北京房地产商人,他现在西安教音乐。然后他向张雨琪提出结婚彩礼的事情,张雨琪说已经在西安曲江给邹某1买了一套房子,并给邹某1花了100多万买了一辆轿车,他和邹某1她妈就同意了他们的婚事。后来好长时间一直没有邹某1他们的消息,他就去了西安,才知道邹某1被这个张雨琪骗了很多钱。

15、证人邹某2(邹某1的妹妹)证明,2013年大年初二她看见她姐邹某1和一个男的在家中,说是她姐男朋友,叫张雨琪,北京人,父亲是做房地产的,家庭条件不错。后来那个男的叫她丈夫出去吃饭,她丈夫回来的时候就给她说那个男的要借钱,她丈夫就借了5000元钱给张雨琪,但一直也没有还。

1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12日,她女儿王某带来一个男孩,那个男孩说他叫张雨琪,32岁,在陕西师范大学当老师教音乐。那男孩还说他是莲湖区人大代表,是因为“5.12”地震的时候他捐款,所以被选上当人大代表,在北京、天津都有生意,父亲在北京做房地产。后来她给王某说,不同意他们俩谈恋爱,因为那个男孩家里太复杂,而且她俩一个在西安,一个在汉中,不现实。

17、上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他有两张身份证,一张是本人真实的身份证,另一张是伪造的身份证,假的身份证是在西安通过办假证的野广告花300元办的,这张假的北京身份证他叫张雨琪,1984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2012年12月底,他认识了邹某1,之后与邹某1发展成为恋人关系。2013年年初邹某1先后将她的光大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的银行卡或信用卡给了他并告诉他密码,2013年七八月份邹某1催他要钱时他将卡都还给邹某1。这些卡在他手中期间没有给过其他人,从这些银行卡中取走了多少钱,因为时间太长他记不清楚了。他总共从邹某1处得到现金六万元左右。除了卡和现金,邹某1还给他一个苹果5手机和三星9100手机,还有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后来邹某1催他还钱时候他还了邹某1一个苹果4s手机、三星9300手机和那台三星笔记本电脑。他还向邹某1妹夫和表姐各借过5000元钱。

2013年6月份,他用他zyq198329的微信号诈骗了一个叫赵某1的女孩,他和赵某1微信认识的时候,他说他叫张雨琪,84年出生,2007年中国音乐学院毕业,中央音乐学院硕士毕业,2012年在交大取得EMBA学位,并说他是北京人,现住在曲江九号公馆,在取得赵某1信任后,他就骗取了赵某1的钱财,具体数额他记不清了,大概是1万多元。他还从赵某1那里拿了一条千足金项链,10多克重,价值大概2000多元钱,这条项链后来在天津丢了。

2013年7月份,他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了张某1。7月份下旬,张某1从北京来西安找他,他分次以交朋友的名义从张某1那里借了大约四万元,这钱有张某1给他的,也有他拿张某1的银行卡自己取的,他取钱是张某1把卡给他,密码也告诉他,他用张某1的银行卡取了大约两万元。因为邹某1催着要他还钱,他就借了张某1的钱。后来邹某1和张某1来酒店闹事,识破他的身份之后,他给张某1打了4万元的借条,给邹某1打了115500元的欠条,署名赵某某。

2013年8月份他在世纪佳缘网站上认识刘某,他曾给刘某看过他那张假的身份证,为了让刘某相信他是北京的,1984年出生,好为以后骗她钱财打好基础,他从刘某处骗取的钱财,第一次是4000元,之后陆续从刘某招行卡中取了7、8千元,最后一次是8900元,还拿了一部笔记本电脑。刘某的招商银行卡是她在8月底给他的,卡一直没有还给她。

2013年大约8月份,他在世纪佳缘网站以张雨琪的名字认识了贾某。在聊天过程中,他说他父亲是一家公司的老总,他从小在国外长大,现回国发展,他在西安有一辆法拉利F360跑车,他父亲在西安准备投资一家5星级酒店。当时他感觉贾某有些怀疑,他就通过微信将他假的北京身份证照片发给贾某。后来他跟贾某在咸阳一家酒店见了面,并谎称他奶奶在西京医院看病。在回西安的车上,他说他以前总是挥霍无度,他父亲很生气,就将信用卡冻结了,现在他的信用卡透支了很多钱,马上到还款时间了,希望贾某借他两万元钱,贾某当时拒绝了。过了两三天,他打电话让贾某来西京医院找他,说他奶奶希望见贾某。他们在西京医院对面一家酒店见面后,他向贾某哭诉他的经历太苦。这时贾某有点心软,他就再次向贾某借两万元钱,贾某说她没有那么多,只有一张信用卡,他就要来贾某的信用卡和密码。之后,他和贾某来到北大街一家手机数码店,用贾某的信用卡在POS机上刷了3500元现金,并给老板70元的返点费。之后他就在贾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提高了贾某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并把这件事告诉了贾某,当时贾某很生气,就将信用卡冻结了,他就给贾某打电话问她这事,让她赶快把信用卡解冻。之后,他把贾某叫到小寨海港城商场,他独自到那家卖饰品的商店用贾某的信用卡在POS机上刷了1200元现金,给了饰品店老板20元的返点费。过了几天,他以他父亲要来西安为理由把贾某叫到西京医院对面的酒店,他们见面后在大街上闲逛,他给贾某说他可以找人把她的信用卡额度提升到一万元。他就给那个老板打电话让老板用POS机能刷多少刷多少,当晚他去海港城从卖饰品的老板那里拿了4800元,60元作为返点费给了对方。之后,贾某多次要他还钱,他总是推托,贾某对他说要报警,他为了不让贾某报警就给贾某还了1000元。抓获他时从他包里找到一张背面写着贾某两字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就是他诈骗贾某的信用卡。

2013年8月左右,他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了王某,他给王某说自己叫张雨琪,北京人,中国音乐学院毕业,父母在北京做生意,因为他那段时间没有工作,就编各种理由向王某借钱,具体理由他记不清了,骗了王某总共20万左右,他对王某一直虚构自己的信息,没有说他的真实情况。2013年9月中旬王某先后将她的中国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给他,这两张卡他一直用。王某把钱打到她的卡上,他拿着王某的银行卡去取钱。他将中国银行卡使用之后还给了王某,工商银行卡去向不明。期间王某还向他提供的一个叫何小刚的账户打过一万块钱给他。他曾经拿过王某三星note2手机和苹果4s手机,2013年九月底还给王某了。钱都用来玩、吃、到外地去转花了。

二审法院认为

通过庭审、查阅案卷、询问相关被害人,听取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对本案焦点问题评判如下:

1、关于上诉人赵某某是否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的问题。

经查,上诉人赵某某真实身份为1992年3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初中文化,无业,其父母均为陕西省富平县医院职工。而根据本案各被害人之间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侦查机关查获的张雨琪身份证(1984年出生)、张雨琪中国音乐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等物证,及上诉人赵某某虚构“张雨琪的身份”与多名被害人网络聊天的记录,均可证明赵某某以虚报年龄(作案时实际年龄约20岁),以婚龄女性(被骗时平均年龄为27岁)为对象,通过虚构其系中国音乐学院毕业、现任西安音乐学院老师、父亲做房地产生意等,肆意提高自身的身份、社会地位和家庭条件,从而博得女性好感,取得婚龄女性信任,既而又以结婚为诱饵,编造各种理由以借钱为名骗取财物及被害人银行卡进行取款消费的事实。而本案中各被害女性正处于婚龄时期,面对赵某某虚构出的优越自身条件,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将钱财交给赵某某,而并非赵某某所称是谈恋爱期间的正常经济纠纷。关于赵某某辩解其在与邹某1等被害人交往过程中已经将真实年龄和身份告知对方,与邹某1等在恋爱期间正常的经济开支,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经查,此节除上诉人赵某某的辩解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且上诉人赵某某以真实年龄20岁同时与多名平均年龄在27岁的女性谈恋爱的辩解违背常理。综上,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赵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赵某某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题。

经查,上诉人赵某某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其父亲冻结其银行账户、看望生病的奶奶、偿还为前女友看病的欠款、支付前女友分手费用等理由,骗取财物的同时,又以暂借为由取得被害人银行卡及密码。此节各被害人之间的陈述与各被害人涉案的银行卡短期频繁的交易明细能够相互印证,且侦查人员在抓获赵某某时,从其钱包查获多名被害人的银行卡,上诉人赵某某也供述其骗取被害人银行卡取款的事实,故综合全案原审判决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赵某某的供述,结合银行卡短期频繁交易记录等证据认定赵某某诈骗数额及物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惟上诉人赵某某诈骗邹某1一节,赵某某持被害人邹某1银行卡取款时间跨度较长,原审判决认定该宗诈骗的数额与被害人邹某1的陈述和银行卡交易明细不符,而被害人邹某1和张某1识破赵某某诈骗行为后,赵某某向其出具了115500元欠条,该欠条的数额与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被害人邹某1的陈述基本吻合,且该欠条的数额经赵某某确认,也有利于上诉人赵某某,故应以欠条中所述115500元认定诈骗数额。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在归纳案件焦点中,已作出综合评判,上诉人赵某某虚构年龄、身份,欺骗婚龄女性,同时与多位女性建立虚假的恋爱关系,骗取钱财,其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其犯罪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量刑适当,本院予以确认。惟上诉人赵某某诈骗被害人邹某1一节,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作案工具:姓名为“张雨琪”的身份证、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没收。

二、撤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邹利娟退赔101950.8元;向被害人赵嘉望退赔14158.06元;向被害人刘竟退赔19100元;向被害人贾娟退赔8550元;向被害人王娜退赔201362元。

三、未追回的赃款由侦查机关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继续追缴,向被害人邹利娟退赔95500元;向被害人赵嘉望退赔14158.06元;向被害人刘竟退赔19100元;向被害人贾娟退赔8550元;向被害人王娜退赔2013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建国

审判员吴冬

代理审判员杨海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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