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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普检刑诉〔2023〕28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9-08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3〕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裕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王溪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邵某向被害人徐某等人谎称能够引荐对方结识相关领导,从而获得大型装修工程或建筑工程。在骗取徐某等人的信任后,邵某陆续通过微信收取徐某转账钱款共计人民币277,580元(以下币种同),所得钱款被其花用。

2022年2月18日,被告人邵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邵某退出了277,5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李某、吴某、陈某2、陈某3的证言,报案材料、消费记录、欠条,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情节及退赔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二十七万七千五百八十元发还被害人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薛依斯

人民陪审员谷韫

人民陪审员苏晓清

二0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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