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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2〕282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9-05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2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0年,同案关系人刘某1(另案处理)以“某公司”名义,招聘同案关系人卢某(另案处理)为总经理管理公司,后又先后招聘同案关系人郑某、金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等人为销售员的组长,使用免费或低价旅游、请客吃饭及赠送礼品的方式诱惑老年人至旅游景点或饭店包房内,并在电话预约或接送途中事先了解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及身体健康、疾病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事先通报给讲师,由同案关系人梁某、孔某(均另案处理)冒充中医、航天学院院长等身份,谎称服用桑黄、中科能量氢等产品能治愈多种疾病,诱骗老年客户高价购买其公司推销的低价产品。

2022年8、9月间,被告人李某作为“某公司”销售员,采用上述手法,诱骗被害人吴某1、蔡某在千岛湖旅游,并购买桑黄产品1套,骗得人民币6,800元;诱骗被害人李某1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庄饭店内购买中科能量氢产品1盒,骗得人民币3,000元。

2022年9月间,刘某1采用上述手法,由被告人李某负责接送被害人陆某、李某2,诱骗被害人陆某、李某2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庄饭店内购买中科能量氢产品24盒,骗得人民币66,000元。

2022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因重大犯罪嫌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已全部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涉案物品等物证,微信转账记录、淘宝截图、商品外包装照片、被害人转账凭证、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同案关系人卢某、孔某、龚某、张某1、周某、张某2、梅某、张某3、郑某、张某4、吴某2、张某5、金某、刘某2、任某、李某3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尹某、王某、方某、潘某、梁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李某2、吴某1、蔡某、李某4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销售PPT培训资料、团队售后培训资料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退赔、谅解、预缴罚金等情节,对被告人李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华

人民陪审员倪军民

人民陪审员高育宁

书记员周琴华

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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