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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检刑诉(2022)106号诈骗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8   阅读:

案件概述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刑诉(202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兴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陶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因无钱花销,产生利用微信冒充女性身份装可怜骗钱的想法。2021年3月22日,王某某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冒充“俞翠林”和被害人朱某微信聊天并取得朱某信任。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2年2月23日,王某某以其在西安没有找到工作,无钱住宿吃饭、变卖袁大头需要评估费等理由骗取朱某155153元。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陶渊对罪名无异议。认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能积极赔退赃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因无钱花销,产生利用微信冒充女性身份装可怜骗钱的想法。2021年3月22日,王某某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冒充“俞翠林”和被害人朱某聊天,王某某谎称自己叫“俞翠林”,是泾川荔堡人,之前和朱某见过一面,取得朱某信任后,王某某谎称其在西安没有找到工作,无钱吃饭住宿,让朱某给其借钱。朱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微信转账1000余元。后王某某谎称自己做万胜易购卡刷单套现的事情,现在没有本金,让朱某给其转钱,朱某微信向王某某转账4万余元。后朱某让王某某还钱,王某某虚构老家有80多个银元(袁大头),但变卖袁大头需要评估费和鉴定费,骗朱某向其转账1万余元;后王某某又虚构其老家有一辆拖拉机可以卖掉给朱某还钱,又以变卖拖拉机需要过户费、修理费和保险费等理由骗取朱某8万余元。后王某某又以银行贷款需要请客吃饭送礼跑关系、变卖家中宅基地需要过户费、评估费,“俞翠林”二叔“俞军平”在兰州承包工程需要给工人买衣服、抵押泾川农行家属楼房产从银行贷款需要跑关系等理由骗取朱某2万余元。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2年2月23日,王某某共计骗取朱某155153元,所骗赃款被全部挥霍。

另查明,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退赔被害人朱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物证手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明细、收条、赔偿谅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王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Vivo手机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喜海

人民陪审员晁红印

人民陪审员苏海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永宏

书记员章傲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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