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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普检刑诉[2023]51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7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3]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1、韩某某2犯诈骗罪,以认罪认罚制度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1及上海市普陀区XX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关婧、被告人韩某某2及上海市普陀区XX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胡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指控:2021年2月至3月,被告人沈某某1、韩某某2发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牛肉汤粉面馆”、“果蜜园优选”两家店点外卖,实际配送距离比饿了么平台计算的距离要短,饿了么平台每单会根据高德地图推荐的路线距离多结算配送费。沈某某1利用上述计费规则刷空单200余单,共计骗取饿了么平台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万余元;韩某某2利用上述计费规则刷空单70余单,共计骗取饿了么平台6000余元。

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沈某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23年4月14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2经民警电话联系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23年4月20日被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1、韩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邹某、许某、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报案书、饿了么后台数据,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1、韩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沈某某1、韩某某2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1、韩某某2均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沈某某1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对被告人沈某某1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超龙系初某,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韩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某2系初某,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扣除)。

二、被告人韩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扣除)。

三、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谭佳怡

书记员俞惠清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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