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3]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婧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偿还债务,隐瞒巨额负债的经济状况,通过伪造银行账户余额查询短信等虚构自身偿债能力,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于2022年2月17日诈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同);于2022年12月20日诈骗被害人邢某18.75万元;于2022年12月29日诈骗被害人张某14.85万元;于2023年1月6日诈骗被害人朱某19万元。涉案金额共计67.6万元。
2023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初供述不诚,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邢某、张某、朱某的陈述,证人符某、石某、乐某、冯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照片,借条、收条,借款合同,短信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又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辩护人基于上述量刑情节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结合其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7刑初95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9日至2035年1月18日止;罚金款未缴纳的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后发还各名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衡之
人民陪审员顾鹏程
人民陪审员刘利
书记员温丽云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