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2]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鲍艳艳及检察官助理许正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沈叶**、朱铱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从事过直播售货相关工作,不具备直播售货渠道的情况下,向被害人于某谎称其名下有直播公司及主播,直播退货率较低,可以帮助被害人于某通过网络直播售卖皮衣,以此骗取被害人于某信任,并约定交易方式为先拿货后付款,进而通过签单拿货的方式多次从被害人于某处骗取皮衣346件,共计价值125630元。嗣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所骗取皮衣以低价卖给回收皮衣库存人员,非法获利至少27360元,并将销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胡某、甘某
的证言,刑事提取笔录、刑事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价格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25630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害人于某的损失12563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佳丽
人民陪审员章丽
人民陪审员凌章涛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