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沪普检刑诉[2022]35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4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2]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周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被害人吕某。2015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通过编造其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打官司需支付律师费、作为砖厂法人需要垫资等借款理由,骗取被害人吕某钱款人民币22万余元(以下币种同)。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曾向被害人吕某分两笔还款共1万元。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已向被害人吕某退还相关钱款。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害人吕某的陈述,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细、华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明细、招商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吕某自书的借款明细、还款说明,被告人提供的情况说明、钱款去向情况,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并提供了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被害人吕某。2015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通过编造其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打官司需支付律师费、参股的砖厂需要垫资等借款理由,骗取被害人吕某钱款人民币22万余元(以下币种同)。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曾向被害人吕某分两笔还款共1万元。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的陈述,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细、华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明细、招商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吕某自书的借款明细、还款说明,被告人提供的情况说明、钱款去向情况,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积极退赔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肸

人民陪审员陈韵芳

人民陪审员徐贺

书记员谷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