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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普检刑诉〔2023〕39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3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3〕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经晓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宏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5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群内发信息,采用虚构自己有能力办理疫情期间车辆通行证的方法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程某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杨某人民币4,800元、被害人范某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11,800元,赃款被被告人李某某挥霍殆尽。

2022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范某、杨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薛依斯

二0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詹琪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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