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沪普检刑诉[2023]298号诈骗罪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04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3]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青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鹏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青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曾开宝和吴文杰(均在逃)等人在境外设立名为“博发公司”的电信诈骗集团,该犯罪集团统一配备电脑及手机、培训话术、安排食宿、设置底薪及提成比例,并设置代理、组长、业务员等岗位,安排业务员通过聊天软件随机添加国内好友,以虚构的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再以发现赌博网站漏洞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向该集团控制的网站转账充值,诈骗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青某在涉案诈骗集团任职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取被害人尹某、董某人民币140余万元。

2022年3月10日,被告人青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青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尹某、董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张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吴某、黄某、杨某等人的供述,手机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出入境记录,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青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青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青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青某退缴涉案赃款,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青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青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缴在案的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尹某、董某,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衡之

人民陪审员蒋金娣

人民陪审员马卫星

书记员温丽云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