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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刑初1号张某甲、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

张某甲、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传销活动组织、领导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缓刑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鲁1424刑初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8-12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媛、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424刑初1号延期审理决定书,决定本案延期审理。2016年5月14日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成员及分工

被告人张某甲2012年9月份至2013年6月份担任艾格金妍有限公司江苏地区副总,负责公司在江苏地区的市场,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4月份,担任艾格金妍江苏地区本部长。被告人边某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4月份担任艾格金妍公司江苏地区副总,负责公司在江苏地区的市场。

二、公司会员制度及晋升和奖金制度

(一)会员制度:消费者需购买598元产品才有入会资格,交纳168元成为正式会员,成为正式会员后才有资格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且发展的会员没有数量限制(会员可太阳线发展、宽度无限),会员可以无限地去推荐会员,会员可提成直接发展的会员消费累计的每50元为1积分(1元),间接发展的第二代会员每100元为1积分(1元),间接发展的第三代会员每200元为1积分(1元),依此类推;

(二)晋升和奖金制度:购买2万元产品可成为店长;店长销售4万元或直接购买4万元产品或直接发展2个店长和间接发展2个店长,可以晋升主任(销售代表),主任获业绩12%的提成;主任发展4个主任(两个直接两个间接),可晋升经理,经理获4%的业绩提成;经理完成80万元业绩或发展5个经理,可以晋升本部长,本部长获2%的业绩提成;本部长发展7个销售部经理可升为副总,副总获1%的业绩提成。

三、发展数量及非法获利

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通过会奖金制度层层发展会员、店长,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从事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发展本部长4人、经理23人、主任71人、店长30人,非法获利10.3万元;被告人边某发展本部长2人,经理16人,主任16人,店长16人,非法获利8.69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户籍证明、公司会员架构图等书证,证人刘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边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甲、边某辩称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二人均认为是一种正常的销售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份,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50万元,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部门岗位职责的划分,被告人张某甲2012年9月份至2013年6月份担任艾格金妍有限公司江苏地区副总,负责公司在江苏地区的市场,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4月份,担任艾格金妍江苏地区本部长。被告人边某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4月份担任艾格金妍公司江苏地区副总,负责公司在江苏地区的市场。

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中制定并实施会员制度及晋升和奖金制度。

(一)会员制度:消费者需购买598元产品才有入会资格,交纳168元成为正式会员,成为正式会员后才有资格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且发展的会员没有数量限制(会员可太阳线发展、宽度无限),会员可以无限地去推荐会员,会员可提成直接发展的会员消费累计的每50元为1积分(1元),间接发展的第二代会员每100元为1积分(1元),间接发展的第三代会员每200元为1积分(1元),依此类推;

(二)晋升和奖金制度:购买2万元产品可成为店长;店长销售4万元或直接购买4万元产品或直接发展2个店长和间接发展2个店长,可以晋升主任(销售代表),主任获业绩12%的提成;主任发展4个主任(两个直接两个间接),可晋升经理,经理获4的%业绩提成;经理完成80万元业绩或发展5个经理,可以晋升本部长,本部长获2%的业绩提成;本部长发展7个销售部经理可升为副总,副总获1%的业绩提成。

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通过会奖金制度层层发展会员、店长,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从事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发展本部长4人、经理23人、主任71人、店长30人,非法获利10.3万元;被告人边某发展本部长2人,经理16人,主任16人,店长16人,非法获利8.69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缴纳非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边某缴纳非法所得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江苏分公司会员架构图及下线会员名单、级别、地区、引荐人及合同签订日期证实,2014年3月份,江苏分公司边某(副总)、张某甲(本部长)发展的下线人员至店长的名单。

艾格金妍公司边某、张某甲发展的下线等级、人员情况。

(2)德州大正会计师事务所临邑分所出具的关于刘某、张某乙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传销规模及涉案资金去向的审计报告书及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销售模式、发展人员数量、分布省份、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入门费占收入的百分比及被告人边某、张某甲的获利情况。

(3)边某、张某甲业绩收入明细证实,被告人边某、张某甲在艾格金妍的收入情况。

(4)户籍信息证实,两名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6月24日21时,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五里堡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兰山区通达路与金坛路交汇处吉祥花园小区时,经细致盘查,将德州市警方上网追逃的非法经营被告人边某抓获。2014年7月9日7时40分许,徐州市新沂市公安局西派出所民警在新沂市新安镇新大花园6号楼楼下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网上逃犯张某甲抓获。

(6)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证实,临邑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暂扣边某非法所得9万元,暂扣张某甲非法所得10万元。

(7)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团队架构图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担任副总、本部长期间团队架构图、边某担任副总期间团队架构图。

(8)张某甲、边某团队发展人员货款明细表(证据来源:艾格金妍公司财务部电脑)证实,2012年8月至2014年货款明细表及相应的推荐人和上线。

(9)张某甲、边某团队发展人员业务工资表(证据来源:艾格金妍公司财务部电脑)证实,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份市场人员工资。

(10)临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临刑初字第38号证实,本案同案犯刘某、张永强、尤文慧、张华等人均已判刑。

2、证人证言

(1)同案犯刘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1年11月开设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后,制定会员制度和晋升制度,要求化妆品购买者需购买598元产品才有入会资格,再交纳168元费用成为会员,会员发展会员可获积分(1个积分相当于1元人民币,兑换产品),并可从其间接发展的二、三代会员消费中获积分;要求化妆品销售者最低购买2万元产品成为店长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店长、业务员(又叫业务代表)、区域经理(又叫大区经理)、业务经理、总监(又叫副总)顺序组成5个层级,成为店长才有晋升资格,店长以上分别提成其名下所有下线交款额的12%、4%、2%、1%。边某负责临沂和徐州市场的事实。

(2)同案犯张永强的证言证实,其在公司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的管理,包括负责市场人员的招聘、考核、晋升,设计每个月加盟店的加盟方案(产品配送方案)受理和协调市场的投诉。公司采用会员制和晋升制,晋升制度是其与刘某商量出来的,现公司在全国共有9个办事处(其中,烟台负责人朱秀娟,青岛负责人尤文慧,陕西负责人孙艳,郑州市负责人陈继红),50多个销售部经理,100多个区域经理,400个左右业务员,2000个左右店长,10000左右的会员。公司的化妆品都是从广州古得化妆品公司进货,公司老板刘某直接负责采购,公司发展的人员分五个层级,从业务员到副总分别从其名下所有下线的交款额中提成12%、4%、2%、1%,江苏负责人边某的事实。

(3)被告人史理成的证言证实,其任艾格金妍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给公司销售经理和员工们的工资和提成发放,其去公司之后制作了往来账系统、引进了金蝶系统管理公司的仓库。公司采用分层计酬的经营模式,从业务员到管理业务员、销售经理、办事处负责人,每月分别提成辖区内所有下线进货额的12%、4%、2%、1%,公司收入以店长、主任、经理等交纳的加盟费为主,2013年1至3月份,公司新加入店长、主任、经理88人、32人、250人,交纳加盟费为1144369元、535007.6元、3891390元,分别占比66%、52%、70.9%。以及艾格金妍在全国发展店长1300余人、业务员500余人、大区经理200余人、业务经理60余人。

(4)被告人杨丙学的证言证实,其自2012年5月底通过尤文慧介绍到艾格金妍公司做培训总监至被抓获,明知艾格金妍公司采用会员制及奖励晋升制度、通过分层计酬方式、虚构韩国企业背景、冒用“韩国艾格金妍”名义、层层发展人员、获取非法巨额利益,且主要是靠发展加盟店的数量来盈利、店的数量越多提成越多利润就越大的情况下,仍对艾格金妍在全国所有市场推介、宣传其销售模式、会员制度、营利前景,江苏地区副总是边某。

(5)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份,其经过张晓雨介绍加盟了艾格金妍,当时其一次性进了4万元的货,直接升级成为主任级别,其店里有十几个会员。艾格金妍主要是靠发展店长和会员的数量来盈利,发展的数量越多,提成越多,利润就越大。以及张晓雨的上线是经理王圆圆,王圆圆下边有晏丽、杨婷、谷尚等四五个主任、七八名店长,王圆圆的上线是张某甲的事实。

(6)证人卓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其经王圆圆介绍进了2万元钱的货成为艾格金妍店长,王圆圆是经理,张某甲是部长,其店里发展了9个会员的事实。

(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张某甲去其店里介绍艾格金妍会员制度,其进了2万元钱的货成为艾格金妍平移经理,其发展了十个会员,王纪红和张凤、张丹丹、李菲,以及艾格金妍公司的会员和晋升制度,产品退货比较麻烦的事实。

(8)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张某甲向其介绍艾格金妍会员制度,后来其在张华的指导下进了7千元钱的货成为艾格金妍部长,其发展了七个会员,岳传传、杨静、房宝龙、孔圆圆四名经理和十几名主任和店长,以及艾格金妍公司的会员和晋升制度,产品退货比较麻烦的事实。

(9)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其经吴某丙介绍其买了1万元的货加入艾格金妍公司,边某组织其去徐州开会,详细的介绍了公司的会员和奖金制度,岳某、张某甲、吴某丙也向其介绍过公司的产品和会员和奖金制度,其发展了赵玉作和单某的事实。以及其对其名下的人员架构图和合同明细进行确认的事实。

(10)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其经吴某丙介绍其买了3万元的货加入艾格金妍公司,公司宣传是韩国的技术,进货的时候吴某丙向其介绍过公司的会员和奖金制度,以及其对其名下的人员架构图和合同明细进行确认的事实。

(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经吴某丙介绍其买了几千元的货后加入艾格金妍公司,公司宣传是韩国的技术,进货的时候吴某丙向其介绍过公司的会员和奖金制度,以及其对其名下的人员架构图和合同明细进行确认的事实。

(12)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其经吴某丙介绍其买了5000元的货后加入艾格金妍公司,公司品牌包装是韩国字样,以及其对其名下的人员架构图和合同明细进行确认的事实。

(13)证人征凌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经边某介绍其买了3万元的货加入艾格金妍公司,成为公司江苏地区的本部长,提取下线销售额的2%为提成,公司宣传是韩国的技术,进货的时候边某向其介绍过公司的会员和奖金制度,边某组织在徐州开过会,以及其对其名下的人员架构图和合同明细进行确认的事实。

(14)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经边某介绍其买了1万元的货加入艾格金妍公司,成为公司江苏地区的本部长,提取下线销售额的2%为提成,公司宣传是韩国的技术,进货的时候边某向其介绍过公司的会员和奖金制度,边某组织在徐州开会,其下线吴某甲去开过会,会议上讲了公司的会员和晋升制度,其发展了吴某甲、刘晶、朱雪芳、吴某乙、张娟、王敏等人,以及其对其名下的人员架构图和合同明细进行确认的事实。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边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其通过尤文慧的介绍正式加入了艾格金妍公司,公司直接任命其为江苏地区的副总,之前江苏地区的负责人是副总张华,其接手江苏地区之后公司给了其一个一百多人的名单。其加入之后发展了两个本部长,分别是丁巧玲和吴某丙,其名下还有张某甲和岳某、征凌等本部长,公司的会员制、晋升奖金制发展会员、提成返利,其在艾格金妍公司的实际收入前后一共8万元左右。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份经张华发展正式加入艾格金妍公司,侧重点是苏南地区,张华发展的侧重点的苏北地区,2013年6月份辞职,2013年10月份以本部长的身份、作为边某的下线重新加入。公司的会员制、晋升奖金制发展会员、提成返利,其在艾格金妍公司的实际收入前后一共10万元左右。

关于被告人提出的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等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第一,根据潍坊艾格金妍公司会员制度来看,消费者需购买598元产品才有入会资格,交纳168元成为正式会员,享有会员积分、会员礼品等权益,该制度对会员的加入设立了一定的加入资格。可以看出潍坊艾格金妍公司是通过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价格商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

第二,根据被告人张某甲、边某在艾格金妍公司人员架构图所确定的上下级关系,可以看出艾格金妍公司对加盟商层级进行了设定,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形成了店长、销售代表、区域经理、销售部经理、副总五个等级,即具有层级性。

第三,根据艾格金妍公司制定的奖金制度、晋升制度、艾格金妍公司收入表、提成返利以及银行资金往来账目等证据,可以看出各个级别的加盟商在加盟后要与潍坊艾格金妍公司签订合同,同时享受其在该级别发展人员团队销售额的提成。在一个个体购买一定产品成为店长或者其他稍高层级的成员时,上线已经完成了利润的提成,所以其销售模式是在尚未发生真实消费的情况下,加盟商按照上下级关系,依据其整个团队所谓的销售额提成,可以说明潍坊艾格金妍公司的奖金制度是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组织成员要想快速获得基础工资和提成,只能不断发展人员,扩大其团队销售额,得到晋升。

第四,根据审计报告书证实该组织返利的依据是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数量和所谓业绩中高额入门资格费。

第五,根据潍坊艾格金妍公司资金去向,结合报告可以看出,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份该公司支出中支付主要供应商,即成本占收入的比例仅为13.19%,占全部支出的14.49%,由此足以得出艾格金妍化妆品仅为该公司销售的“道具”产品。

综上,潍坊艾格金妍公司市场运营模式以交纳高额入门费用作为晋升资格,设立店长等晋升层级,在结构上具有明显的层级关系,所售产品进价与售价之间相差悬殊,其返利的依据也是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数量和所谓业绩中高额入门资格费符合传销的特征。以上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边某作为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积极参与者,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消费者以购买一定价格的商品成为会员,或加盟者购买一定价格商品成为加盟商,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甲、边某在以刘某(已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的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边某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边某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经徐州市新沂市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和临沂市兰山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张某甲、边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0.3万元,已向扣押机关缴纳1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3千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69万元,在侦查机关已缴纳9万元,多缴纳的0.31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告人边某,其余部分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樊晓光

代理审判员郭云云

人民陪审员田莉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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