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3〕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谎称认识复旦大学教授,编造可以帮忙办理复旦大学文凭的虚假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斯某人民币3.2万余元。
2022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斯某作出退赔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斯某的陈述及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严亦贾
书记员李芸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