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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3〕302号诈骗罪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4   阅读: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3〕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钟某受雇在上海XX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伪装成虚拟币玩家,通过互联网与被害人周某等人结识,后采用发送虚拟币合约交易策略、虚假盈利图等方式营造跟随其操作能够盈利的假象,博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至公司代理的“BITMEX”等虚拟币合约交易平台投资,通过收取高额手续费、诱导被害人高某、频繁交易等方式造成被害人损失。其中,被害人周某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2023年2月2日,被告人钟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具有从犯的减轻处罚情节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钟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人民币三万元,发还被害人周某;不足部分,被告人钟某仍需向被害人周某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吉良

二Ο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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