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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检刑诉〔2022〕15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18   阅读:

案件概述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2〕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郭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某虚构身份信息,冒充女性,在聊天软件上和被害人周朋宇谈恋爱骗取其信任,编造购物、为孩子交学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朋宇二万五千余元。

2022年5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退还被害人钱款二万五千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社区调查情况酌情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退赔被害人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江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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