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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检刑诉〔2022〕18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15   阅读:

案件概述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22〕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朱修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27日,被告人方某某谎称有木材对外出售,其联系到萧县××庄××镇××楼村村民李某,约定好价格后,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虚假的货车驾驶员信息并找人冒充驾驶员与李某联系,在告知其货物已经装好后便要求支付货款,李某遂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给被告人方某某共计人民币45600元,后被告人方某某并未按约定给李某发货。当日,被告人方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孙楼镇张楼村村民宋某人民币48800元。被告人方某某于2022年1月21日被黄梅县XX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提供木材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全部退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方某某微信及微信零钱明细、李某提交的与方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款记录、王某与方某某和信息部微信聊天记录、鲁H2××××号车ETC信息、宋某与方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萧县XX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李某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方全丰给宋某的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宋某的陈述,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萧县XX局制作的光盘一张及光盘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已年满65周岁以上、无前科、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骗钱财已返还给被害人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构成诈骗罪,且属于犯罪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李某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经被告人方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方某某平时表现较好,适用社区矫正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敏峰

人民陪审员李慧生

人民陪审员李艳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思贤

书记员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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