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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东昌检刑诉(2022)26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07   阅读:

案件概述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刑诉(2022)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22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晓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赵金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0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帮朋友处理与侯某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虚构需律师书写合同、协议的理由,使用其本人名下微信号“一缕阳光”添加侯某为好友,自称律师,并以本人及“律师”两个身份与侯某交流。2020年7月份侯某的鲁PE××**吉利博越车维修后,赵某某以对侯某车辆造成损失需评估才能赔偿为由,拍摄侯某站在该车前手持身份证、行车证照片,并将该车开走,后赵某某伪造侯某将该车向其抵押的合同、借条及提供侯某站在车前的照片,以45000元价格将该车转押给徐某,因无人赎车,徐某于2020年11月中旬将该车转押出手。期间,侯某多次向赵某某要车,赵某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后又以车辆评估需交停车费为由,分别在2020年9月28日、10月8日,骗取侯某向其转账10000元。经价值认证,侯某被骗吉利博越汽车在2020年8月份市场价格为85000元。

2.2020年9月份,史某的鲁PA××**奥迪A4轿车(车主登记陈某2)发生交通事故后等待定损维修,被告人赵某某提议将该车停放于其曾居住的聊城市东昌府区唐庄小区地下车库内,帮史某处理维修、保险理赔事宜。2020年9月15日,赵某某为将该车抵押给李某,让陈某1冒充该车车主陈某2,以接听电话的方式虚构车主委托赵某某处理该车的事实,骗取李某信任后签订抵押合同,以43000元价格将该车抵押,李某扣除4000元利息后向赵某某转账39000元,合同到期后李某一直找赵某某赎车,赵某某以合同延期为由向李某转账4000元后失联,因无人赎车,李某将该车转押出手。2020年12月15日该车被某机关扣押后发还陈某2。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赵某某认罪认罚,已退赔侯某经济损失,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赵某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取得侯某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20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帮朋友处理与侯某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虚构需律师书写合同、协议的理由,使用其本人名下微信号“一缕阳光”添加侯某为好友,自称律师,并以本人及“律师”两个身份与侯某交流。2020年7月份侯某的鲁PE××**吉利博越车维修后,赵某某以对侯某车辆造成损失需评估才能赔偿为由,拍摄侯某站在该车前手持身份证、行车证照片,并将该车开走,后赵某某伪造侯某将该车向其抵押的合同、借条及提供侯某站在车前的照片,以45000元价格将该车转押给徐某,因无人赎车,徐某于2020年11月中旬将该车转押出手。期间,侯某多次向赵某某要车,赵某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后又以车辆评估需交停车费为由,分别在2020年9月28日、10月8日,骗取侯某向其转账10000元。经价值认证,侯某被骗吉利博越汽车在2020年8月份市场价格为85000元。

2.2020年9月份,史某的鲁PA××**奥迪A4轿车(车主登记陈某2)发生交通事故后等待定损维修,被告人赵某某提议将该车停放于其曾居住的聊城市东昌府区唐庄小区地下车库内,帮史某处理维修、保险理赔事宜。2020年9月15日,赵某某为将该车抵押给李某,让陈某1冒充该车车主陈某2,以接听电话的方式虚构车主委托赵某某处理该车的事实,骗取李某信任后签订抵押合同,以43000元价格将该车抵押,李某扣除4000元利息后向赵某某转账39000元,合同到期后李某一直找赵某某赎车,赵某某以合同延期为由向李某转账4000元后失联,因无人赎车,李某将该车转押出手。2020年12月15日该车被某机关扣押后发还陈某2。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已于2022年4月3日赔偿侯某经济损失100000元,取得侯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某机关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车辆转押协议书、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聊城市社会信用和价格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条等书证;证人徐某、周某、付某、陈某1、史某、陈某2、冯某、金某、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侯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赵某某已退赔被害人侯某的经济损失,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翟娟

人民陪审员李薇

人民陪审员李明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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