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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刑诉[2022]30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15   阅读:

案件概述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2]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姜某冒充女性,在“探探”等聊天软件上结识男性,以处对象的名义,编造得了妇科疾病需要手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孔某、方某共计人民币70000余元。

2022年11月17日公诉机关追加起诉,2022年1月,被告人姜某冒充女性,在“探探”聊天软件上结识鞠某,以处对象的名义,骗取鞠某人民币200余元。

2022年7月21日,被告人姜某被公AN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女性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对被告人姜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若能返赃、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姜某冒充女性,在“探探”等聊天软件上结识男性,以处对象的名义,编造得了妇科疾病需要手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3280元,骗取孔某人民币52919.96元,骗取方某人民币1080元,共计人民币77279.96元。

2022年1月,被告人姜某冒充女性,在“探探”聊天软件上结识鞠某,以处对象的名义,骗取鞠某人民币200余元。

2022年7月21日,被告人姜某被公AN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微信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孔某、方某的陈述;3、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4、第一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姜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女性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多次诈骗公私财物,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本案适用普通认罪认罚程序审理,被告人姜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对姜某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姜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7479.96元,返还给受害人刘某人民币23280元,返还孔某人民币52919.96元,返还方某人民币1080元,返还鞠某人民币2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计兴东

审判员罗珊

人民陪审员陈冬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费洁莹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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