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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刑诉[2022]19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24   阅读:

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火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宋某火经陈伟(未到案)介绍缴纳2900元入伙费后加入诈骗组织,在网上冒充女性身份编造各种理由对男性网友实施诈骗,同时继续拉拢他人加入该组织并从中赚取提成。现查实:2021年5月至8月,被告人宋某火通过伪装成女性身份的微信(微信号:×××k1,昵称:陌然)在网上与被害人刘某2、肖某聊天并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编造生病需要治疗、买飞机票看对方等理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2610元及价值2499元的手机一部,骗取被害人肖某人民币1370元。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479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转款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火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火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宋某火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1年11月1日12时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薛家岛派出所将被告人宋某火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宋某火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火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宋某火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某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30日,折抵刑期30日,即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白色小米RedmiK40手机一部返还给被害人刘某2。

三、责令被告人宋某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2610元,退赔被害人肖某人民币1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姜晓燕

书记员张馨瑜

速录员国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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