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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检刑诉[2021]99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05   阅读:

案件概述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安检刑诉[2021]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杜欣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叫何某,是现役军官并负责军队营房建设,同时伪造印章、军官证、工程开工令等物品,以将其负责的营房建设等工程交给被害人承建为由,骗取数名被害人财物,所得赃款已挥霍。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将营房建设等项目的建设方更换为被害人孙某某为由,骗取孙某某60万元,并向孙某某提供了一张署名为何某的借条。之后又以疏通关系为由多次骗取孙某某财物累计约18万元,期间陈某某向孙某某提供虚假的工程开工令。

2、2019年7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给被害人乔某某两项工程为由欺骗乔某某,之后谎称职务晋升、给其弟还债为由,骗取乔某某13万元,并接受乔某某吃请及礼品。

3、2020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将营房建设的消防工程项目交给被害人任某某与郝某二人开办的公司为由,当年7月以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某4万元现金以及3770元烟酒礼品,当年11月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郝某2000元,期间陈某某向任某某提供了虚假的工程开工令。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悔罪态度强烈,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其名叫何某,系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重点营房项目部部长,负责军队营房建设,伪造假军服、假印章(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参谋部营房建设部开工令专用章等)、假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参谋部纪律、检查、诫勉书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将军队营房建设等工程交给被害人承建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1.2018年8月,陈某某以将阎良营房建设项目更换为被害人孙某某,需要60万元赔偿原施工单位为由,骗取孙某某600000元。8月15日,孙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60万元,陈某某以何某的名义向孙某某出具收条。此后,陈某某以疏通关系、给领导送礼等为由多次骗取孙某某财物共计180000元,并日常使用孙某某的大众越野车(浙XXXX**)。

2.2019年7月,陈某某以将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营房建设工程、四五零部队营房建设工程交由被害人乔某某建设为由欺骗乔某某,谎称职务晋升等事由骗取乔某某130000元,并接受乔某某吃请及礼品。

3.2020年5月,陈某某以将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营房消防工程项目交给被害人任某某与郝某二人开办的公司为由欺骗任某某、郝某。2020年7月谎称疏通关系骗取任某某40000元现金以及价值3770元的烟酒礼品。2020年11月以借款为由骗取郝某2000元。

综上,陈某某诈骗4名被害人共计955770元,用于偿还债务、购买彩票等。2020年12月8日,孙某某报案,侦查机关从其日常由陈某某使用的大众越野车内提取、扣押印章9枚(中国人民解放军阿拉善左旗营房建设审批专用章、中国人民解放军阿拉善左旗营房建设资金审批专用章、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参谋部营房建设部开工令专用章、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参谋部合同委托专用章、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参谋部纪律检查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四五〇重点工程专用票章、中国人民解放军四五〇营房建设审批专用章、中国人民解放军四五〇营房建资金审批专用章、何某印)、军服上衣1件、军官证1本(何某)、驾驶证1本(何某)、身份证1张(路某某)、照片22张、军服配饰8件、开工文件14份(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参谋部纪律、检查、诫勉书1份、中国人民解放军四五零工程开工令7份、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参谋部阿拉善左旗营房建设开工令6份)、开工合同封皮29件(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参谋部阿拉善左旗重点营房项目委托合同封皮3个、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参谋部阿拉善左旗重点营房项目开工令专用封皮11个、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参谋部四五〇工程开工令专用封皮9个、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参谋部四五〇工程绿化工程委托合同封皮2个、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参谋部四五〇工程重点委托合同封皮4个)、房屋产权证1本(户主张某某)。2021年7月14日,任某某报案,侦查机关从其处提取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参谋部阿拉善左旗营房建设项目开工令1份。2021年7月16日,乔某某报案。2021年3月31日,侦查机关在陕西省洛川县XX村一民房内将陈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参谋部阿拉善左旗营房建设项目开工令、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继续盘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客户回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借条、复函、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梁某某、李某某、何甲、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屈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乔某某、任某某、郝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系军人,以承建军队营房建设工程为由骗取他人95577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且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一致的,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责令退赔。对被告人陈某某在作案过程中伪造的印章等,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32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12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孙某某780000元、被害人乔某某130000元、被害人任某某43770元、被害人郝某2000元。

三、扣押在案的印章9枚、军服上衣1件、军官证1本、驾驶证1本、身份证1张、照片22张、军服配饰8件、开工文件14份、开工合同封皮29件、房屋产权证1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雪宁

人民陪审员聂蔚超

人民陪审员姚可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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