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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淇滨检刑诉(2022)8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22   阅读: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2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秀红、王艺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郑某以“拉石子”、“开公司”、“公司”需要缴纳税款、购买税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吉某信任并向吉某借款,吉某在鹤壁市淇滨区多次向郑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转账共计980500元。郑某以盈利为由返还给吉某21600元,其余钱款用于生活支出及充值网络赌博平台。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被害人吉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赌博网站截图,辨认笔录,抓获证明,借条,收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郑某具有坦白、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郑某虚构“拉石子”、“开公司”、“公司”需要缴纳税款、购买税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吉某信任以骗取吉某财物,吉某在鹤壁市淇滨区多次向郑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转账共计695500元,现金给付285000元。郑某案发前返还给吉某现金17000元,微信返还其儿子4600元,其余钱款用于生活支出及充值网络赌博平台。诈骗款物共计958900元。

另查明,案发后XXXX扣押被告人郑某银行卡5张、OPP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郑某的供述:2020年我做口罩、消毒液生意借吉某3万元钱,后因私做口罩生意不合法被查了。后通过朋友注册了赌博平台,我也自己玩,后来赔钱了我就跟吉某借钱,我跟吉某说这个赌博平台能够赚钱,我陆续借了吉某30万左右,我每天给吉某500元钱算是分红,后来赔钱了就不给了。2020年7月中旬,吉某一直跟我要钱,我就谎称将钱投资了“拉石子”的生意,其实钱已经输掉了,后来我在北京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冒充“徐会计”因购买税票等理由给吉某要钱,我所有要的钱在赌博网站输光了。吉某一共给我转了80多万元。

2.被害人吉某的陈述:我在2019年在郑红家当保姆,郑某是郑红的弟弟,因为郑红帮我儿子介绍了个工作,我很感激郑红。2020年3月份郑某跟我说要借钱用,郑某还给我打了借条,当时郑某的妈妈也在场。后来郑某又给我借了几次钱,一共借了285000元钱,都有借条,郑某的妈妈还帮郑某向我借了30000元,后来郑某的妈妈把这30000元钱还给了我。2020年12月份我向郑某要钱,郑某说他把钱投资到了“清丰东辉建材有限公司”,这个公司一直没有把钱给他,所以没钱还我。之后郑某就跟我讲他去“清丰东辉建材有限公司”要账了,需要交营业税才能拿到钱,可是他没钱交,于是我就给他转了钱过去,后来郑某说他在那边跟别的要账的人发生了纠纷,派出所把他抓起来了,需要钱来活动一下,我就又给他转了一笔钱。过了几天后郑某说他从派出所出来去公司要账和公司的张会计发生冲突又被派出所抓走了,还是要我给他拿点钱救他,我就又给他转了一笔钱过去。之后郑某又说当初和他一起去要账的朋友被派出所抓起来了,他朋友的老婆拉着他去派出所闹事,派出所以袭警罪把他抓起来了,还是需要钱救他,没有办法我只能又给他转钱过去。几天后郑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这次可能被XXXX关的时间长,以后我的事情交给“清丰东辉建材有限公司”的徐会计和我对接,后来徐会计就给我发短信让我办理提钱的业务,需要交税钱,然后我就给他转了钱,从那以后徐会计就以各种办理业务需要钱的理由让我转钱。我因为被套进去好多钱也只能一直给他钱,后来徐会计的银行卡因为转账太多就被封停了,徐会计说郑某的银行卡在他手里,以后就转到郑某的卡里就行了,后来我就给郑某的银行卡转账。直到今年9月2日在我一直追问下徐会计不给我要钱了,他说钱已经到省建设银行,但是因为我的银行账户转账太频繁,被银行设置成了黄色预警账号,钱转不过来,需要省建设银行把我的预警信号变成绿色信号才能转过来钱,他在银行帮我办这个事情,然后我就一直催他快点办,他就一直拖着,我觉得事情不对劲,今天我就来报警了。我当初借给郑某28.5万元,这些钱郑某给我打了借条,后来郑某和徐会计以各种理由给我要钱,我给他们转账68.5万元。我没有见过徐会计。我借给郑某钱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我看他开物流公司的事一直没有消息,我就找他还我钱,郑某说因为开办物流公司办手续太难,没有开起来,就用借我的钱投资了电商平台,通过“买空卖空”来挣钱,挣了钱就会还给我。因为我跟郑某说我急需用钱,郑某给我打过1.7万元。

3.证人吴某的证言:2020年3月份的时候郑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我转过钱,说这些钱是平台上盈利的分红,我没有参与操作平台这个事情,郑某也没有给我介绍这个平台,只是每几天给我份分红。

4.转账记录。证明吉某多次向孙福平、郑某转账69.55万元。吴某的微信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日分多次收到郑某的转账4600元。

5.借条。证明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5日郑某借吉某7次钱,共计是28.5万元。

6.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吉某向郑某转账的事实。

7.聊天记录。证明吉某多次向郑某要钱,郑某虚构事实和理由继续向受害人骗钱。

8.赌博网站截图。证明郑某借受害人的钱用于网络赌博。

9.辨认笔录。证明吉某辨认郑某的情况。

10.抓获证明。证明郑某于2021年12月17日被抓获。

11.扣押清单。证明侦查机关扣押郑某手机两部、银行卡五张。

1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郑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私财物共计9589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郑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33年6月16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58900元;XXXX扣押被告人郑某OPP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慧

审判员朱晨曦

人民陪审员李伟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段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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