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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终94号上访要求补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0   阅读:

案号:(2017)赣11刑终94号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周某16万元的证据不足,李**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横山镇余村村第十小组未经李**同意,也未告知李**及其家人,单方以李**未婚先孕为由,将李**的责任田调整给他人,使李**失去土地,是导致李**进京上访的直接原因。原分给李**的责任田座落于余某2五四公路边,而调换的田位于西垅垅心,两块田的位置不同,李**认为相应地的价值也就不同,原审认为李**索取的补偿远大于实际损失,没有证据证明。李**在不能拿回自己原有责任田的情况下,向余村村委会主张利益补偿合情合理,不能因为李**提出的土地补偿款及其他费用20万元过高,就认定李**对案涉6万元系非法占有。从2008年至2013年10月期间,李**对余村村委会不返还其责任田不服,客观行为表现为多次上访。横山镇政府迫于信访压力,曾多次召开调度会,经村两委会提议镇领导同意,将李**姐弟提出的补偿款8万元由村委会先垫付,满足李**姐弟之要求,达到息访目的,因李**不同意,未达成协议。后横山镇政府又责令余村村时任村支书的周某2于2013年12月31日前解决李**的信访问题,否则给予停职处分。周某1、纪某2哲就多次主动的找李**、李某1协商,李**、李某1才同意将土地补偿款及其他费用由20万元降到8万元。在村委会只能拿出2万元的情况下,周某1担心弟弟周某2被停职,自愿出6万元给李**、李某1。2013年12月28日,周某1、纪某2哲(接)和李**、李某1在镇、村多名干部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协议中还规定如果李**、李某1违约,不仅要退回6万元,还要支付违约金2万元。2015年7月24日,李**以调整给她的西垅0.34亩水田未落实到位,不能耕种为由,到北京非访。周某1于2015年7月30日到横山派出所报案,认为李**敲诈他6万元。从前述可知,李**上访是为了落实其责任田或补偿其因责任田被调整所致的损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上访的目的是为了让周某2停职,并以此要挟周某1给付6万元,因此,不能认定李**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终上所述,现有证据认定上诉人李**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无罪的上诉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对其定罪量刑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3刑初6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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