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306刑初3038号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21〕2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刘苏爱和被害人苏某案发前因房屋装饰业务往来而相互认识。2020年10月19日20时许,苏某联系刘苏爱意欲为其老家房屋装修采购门窗材料,刘苏爱要求到现场测量门窗尺寸后确定采购价格,并要求苏某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均同)。在此过程中,刘苏爱沉迷于网络赌博并欠下大量赌债。为占有苏某的钱财,刘苏爱隐瞒其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苏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某房微信转账定金20000元。
2021年3月16日19时许,刘苏爱为虚构合同履行能力,使用伪造的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印章在深圳市福田区某购物广场与刘苏爱签订门窗定制合同,约定合同价款13.5万元。同年3月24日10时许,苏某的父亲苏某荣将扣除定金和尾款后的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刘苏爱。刘苏爱收到苏某和苏某荣支付的12万元款项后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活动。
苏某发现被骗后,要求被告人刘苏爱退还骗取款项,追讨未果的情形下,苏某于2021年4月21日报警,被告人刘苏爱于2021年7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
判决
一、被告人刘苏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苏爱退赔被害人苏某人民币十二万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辛晓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