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皖11刑终349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28   阅读: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20)皖11刑终349号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皖1126刑初1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冬声、陈慧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骆绪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以口口相传方式公开对外宣传,以承诺给付1分到1.5分不等的高额月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马某、胡某、鲁某、李慧等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31万元,至案发前已归还本金87.9万元,已付利息48.09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29879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原判依据受案登记表、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欠条、借条、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房产抵债协议、公告、证人马某、胡某、鲁某、郑某、杨某、李某3、程某、王某1、李某1、韩某、王某2、张某1、李某4、周某、李某5、吕某、张某2、李某6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审计报告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群众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给付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9人非法吸收存款431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二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其二审期间退赔100余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在凤阳县人民法院有3000余万元的债权在申请执行。并提供领款单、收条、谅解书及部分判决书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被告人李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并无不当。鉴于二审期间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法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期间,部分被害人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部分案款:其中被害人马某领取104287.29元,被害人胡某领取261375.50元,被害人董某领取54331.77元,被害人鲁某领取54331.77元,被害人郑某领取308649.40元,被害人王某1领取21606元,被害人李某1领取246370元。另有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李某262000元。以上共计1112951.73元。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李慧、马某、胡某、董某、鲁某等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且确有债权在凤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领款单、收条,证实部分被害人在二审期间领取案款及收到被告人李某某退款等相关情况;

二、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谅解情况。

三、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凤阳县人民法院有债权在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向部分被害人退款,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126刑初12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二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一百八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八元二角七分继续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万 杰

审判员 闫 真

审判员 隋鸿达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宋秋月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