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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既应当视为是个人的自首也应当视为是单位的自首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12-08   阅读:

裁判要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既应当视为是个人的自首也应当视为是单位的自首

【要点提示】

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具有两重立体承性,故其犯罪行为中的量刑情节也具有两重功能。如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既应视为个人自首,也应视为单位自首。

【案例索引】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7)盘刑一初字第48号(2007年2月16日)(未上诉)

【案情】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昆明展煜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昆明示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人:许某。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06年期间,昆明展煜科贸有限公司、昆明裕群同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06年9月5日注销)、昆明示好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百利多”、“威克创”心脏起搏器和“强生”冠脉支架、导管过程中,为增加公司销量,以支付“射线补助费”的形式,向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昆明四十三医院心内科、丽江市人民医院心内科、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心内科、大理州人民医院心内科、昆钢职工医院心内科、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心内科、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心内科、思茅市人民医院心内科共计返还回扣款人民币2241960元。被告单位昆明展煜科贸有限公司、昆明示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事业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审判】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昆明展煜科贸有限公司、昆明示好科技有限公司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事业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许某作为昆明展煜科贸有限公司、昆明示好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许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昆明展煜科贸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昆明示好科技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人许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单位昆明展煜科贸有限公司、昆明示好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均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现行刑法典,采用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在这类犯罪中犯罪主体的确定、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及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都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进行仔细分析。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解决了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担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同时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相对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直接支配下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体现了单位的利益和意志。根据《刑法》第三百几十一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作为昆明展煜科贸有限公司和昆明示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有事业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其行为完全符合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昆明展煜科贸有限公司、昆明示好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许某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的自首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动投案有一点要求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对于单位犯罪来讲,单位作为一个系统整体而存在,它具有自己的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从而具有自己的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但同时,单位是一个由自然人组成的有机整体,单位的运动和活动,是通过作为单位构成要素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意志具有双重性,作为单位整体意志的一部分决定实施犯罪的个人意志,既影响着自身的行为性质,也影响着单位的行为性质。所以在规定有双罚制的单位犯罪中,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既应当视为是个人的自首也应当视为是单位的自首,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审合议庭成员:李慧群 秦本昆 夏 虹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袁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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