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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行业领域全面实施营改增将面临三大税务风险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9-11   阅读:
 一旦在家装行业领域全面实施“营改增”,将面临三大税务风险:
一是账税处理难度增加;
二是虚开、代开,触犯刑事责任;
三是可抵扣进项不足,税负恐大幅上升。
这里,着重在法律层面分析“营改增”所带来的风险。
一、涉及增值税相关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为税法所严厉禁止,而且也是刑法严惩的犯罪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具体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4种情形。根据《刑法》、国务院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企业作为开票方或受票方,如出现前述4种情形中的一种,不仅要被追缴税款,而且将面临涉嫌单位犯罪的风险。虚开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即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单位犯罪,一是相关单位会被判处罚金(最高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二)其他涉及增值税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207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08条规定,如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其他增值税相关风险
(一)发票管理以及使用不当风险
1、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意义上具有货币功能,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在公司作为受票方的情况下,对于合同相对方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没有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相对方必须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公司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丧失抵扣税款的机会。
2、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规范的格式
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有严格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关要求,与实际交易不符、压线或错格、未加盖合规印章、开具时间违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重复认证、密文有误等不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如公司开具或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上述不规范情形,将给增值税的认证和申报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关要求,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纳税人须设专人保管、按照要求存放,认证相符的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须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不得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如果违反上述任一规定,公司将无法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规定,如果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公司可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被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进项税抵扣不合规风险
1、混淆进项税抵扣业务范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情形有:a.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他用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c.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过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d.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购进的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e.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f.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d)项、第(e)项所称货物,是指不动产实质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器、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2、进项税逾期未申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该发票逾期未申报抵扣,将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将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被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税收筹划逾越法律红线
在当前法制环境和法律实践中,税收筹划和偷税行为的法律判断标准需严格界定一些企业自认为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却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认定为偷税的案例时有发生。从法律层面看,税收筹划是以合法手段和方式达到减少缴纳税款目的的行为,而偷税则是以不缴和少缴为目的,采取各种违法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03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企业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因此,各公司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必须依法合规进行避税、节税,否则可能构成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有效防范“营改增”后的涉税法律及合规风险建议以下几点:
第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办税。不断学习并准确掌握国家有关增值税的最新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办理涉税事务。
第二是优化完善合同管理。根据“营改增”的特点,及时对公司合同文本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税分离条款、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等,严格合同相关审核环节控制,确保公司顺利取得合规的发票凭证。
第三是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针对公司在“营改增”中可能出现的涉税法律及合规风险,从制度、流程入手,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梳理有关风险点,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完善相应的管控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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