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离婚纠纷 » 合肥离婚律师案例 » 正文
离婚不分割财产案件上诉代理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5   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并指派xxx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一点代理意见:

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平均分配。另案起诉,增加诉累。
一审法官认为“子女与父母未分家析产,不排除其财产是父母家庭共有”,这种说法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与父母分家析产在现实中是很难证明的。按照一审法官的逻辑推理,是不是离婚案件中没有与父母进行分家析产公证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属于与父母的家庭共同财产,换句话说父母的家庭财产也是他们孩子的夫妻共同财产,那这样的话,以后处理离婚案件,夫妻一方是不是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冻结配偶父母的银行账号。

本案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毋庸置疑,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应该按照平均分配原则来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通常法院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有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综上,请法庭结合本案事实,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xxx        

2014年 8 月22 日

 
 
 
  合肥律师推荐  
孙若男律师
专长:婚姻家庭、财产纠纷
电话:(微信)15665436909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65436909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