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8〕第50号
姜万东等6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合肥市(4人)
姜万东 由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林露 由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徐永 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晨 由安徽江准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1人)
刘会武 由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玉金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1人)
赵蕙 由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