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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培训计划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8-0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教秘发[2014]58号
【发布日期】 2014.04.02 【实施日期】 2014.04.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普通中专教育招生计划管理职能的通知
(皖教秘发〔2014〕58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高职院校,各普通中专学校及省属学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加强市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力度,经研究,从2014年起,我省普通中专教育(不包括初中起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下同)招生计划管理职能由省一级下放到设区市属地管理。为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管理,现就普通中专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职责。普通中专招生计划实行属地管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省属普通中专学校也纳入市级统筹,年度计划由学校依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自主确定,报所在市备案、统一公布。跨市招生计划由各市协商落实。逐步取消高职院校三年制中专招生计划。

  二、规范管理。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要结合各自实际,明确年度招生计划的申报程序、时间节点和内容,充分行使好管理职能,努力促进职业教育更好更快发展。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根据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年度计划总规模,在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的基础上,会同发改部门下达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与兄弟市协商落实跨市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发改行政部门主要职责:协同市教育部门下达普通中专招生计划,协调中专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支持中专教育发展。

  审核招生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市场对中等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办学条件等方面的情况,在充分尊重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各普通中专学校在编制招生计划时,应严格使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规范的专业名称。同时,招生专业的设置、调整要主动适应本地和我省经济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于社会需求量明显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长线专业,要严格控制招生。

  三、有关具体要求。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属学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切实加强中专学校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并经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

  学制要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的通知》(教职成〔2010〕4号)规定,招收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3年;艺术类、体育类部分专业招收小学毕业生基本学制为6年。鼓励各普通中专学校在做好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同时,积极举办未升学高中毕业生中专学历教育,学制原则上为一年,对订单培养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延长学制。其中:中等卫生学校招收医药卫生类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类中专学校招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秘〔2008〕291号)规定,护理专业学制3年,其他医药卫生类专业学制2年。为确保普通中专教育的质量和办学秩序,省教育厅每年3月底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普通中专学校名单。

  各地应该充分利用招生计划管理权限下放的契机,进一步开展中职布局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以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中等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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