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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系统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6-04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质函[2014]385号
【发布日期】 2014.05.21 【实施日期】 2014.05.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系统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农质函〔2014〕385号)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农委,委属有关单位:
  现将《农业系统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5月21日

  农业系统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业系统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3号)和省政府皖政秘〔2014〕6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公开原则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部门申请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实行谁处罚谁公开。
  三、公开内容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二)案件名称;
  (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主要违法事实;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四、公开责任
  省农委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委办公室负责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审核和指导工作。委质监处负责牵头省农委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委属相关职能处室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并确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五、公开方式
  委属相关职能处室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通过安徽农业信息网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其他方便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安徽农业信息网》将设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专栏。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网站和其它公开方式。
  六、公开时间
  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七、公开程序
  委属相关承担农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填写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见附件),具名相关公开信息内容,会签质监处,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委领导审签。重要案件信息经委主要负责人审签或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开。
  八、有关要求
  (一)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职能处室要高度重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公开的案件信息准确无误。
  (二)要严格履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首页应设置专栏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附件: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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