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14.07.29
【实施日期】 2014.07.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综合调研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精神,做好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会议筹备工作,同时为科学编制全省开发区“十三五”规划、修订《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提供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决定于近期开展全省开发区综合调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了解各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指导意见》(皖政〔2012〕110号)有关情况,掌握各地促进开发区转型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分析开发区转型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收集各地对开发区转型发展、全省开发区“十三五”规划编制和《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修编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方式
调研采取提交书面材料及附表、实地调研和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发展改革委可参照调研提纲,自行组织本地调研活动。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人员于8月15日后开展实地调研,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1.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调研提纲形成本市的总结材料,填写《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表》,组织各县(市、区)填写《安徽省乡镇工业集聚区基本情况表》,于8月15日前上将述材料和表格正式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处),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邮箱:549158430@qq.com)。
2.各地在开发区转型发展方面一些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可另行提供单项材料。
3.通知及附表的电子版可到安徽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网址:http://www.ahpc.gov.cn/)。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地区处 陈波、董楠
联系电话:0551-62602783、62603082(传真)
附件:1.调研提纲
2.安徽省乡镇工业集聚区基本情况表
3.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表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9日
附件1
调研提纲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指导意见》(皖政〔2012〕110号)有关情况。《意见》出台以来,各地在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产城一体化试点、引导产业升级、推进节约集约发展、创新体制机制、政策保障措施等方面的主要举措和取得的成效。统筹协调各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的主要做法、成效、经验、问题和意见建议。开发区整合提升特别是通过“以大带小”、“以弱靠强”等方式整合“小弱散”园区的主要做法、成效、经验、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包括,省级以上开发区之间的整合,依托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以“一区多园”、托管等方式整合周边乡镇工业集中区或产业园区等),并对文件中提出的量化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二、贯彻落实《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有关情况。《条例》颁布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条例》所发挥的主要作用;新形势下对《条例》修编需要取消、修改和增加的条款及内容,并提供相应理据;对《条例》修编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对编制全省开发区“十三五”规划的意见建议。
四、乡镇工业集中区情况。各地乡镇工业集中区的数量、分布、规模、审批主体等情况;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的作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规范整合乡镇工业集中区的意见建议。
附件2
安徽省乡镇工业集聚区基本情况表
集聚区所在地: 市 县(市、区) 镇(乡)
集聚区名称:
距市/县主城区距离(公里)
设立审批情况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设立时间
集聚区管理情况
(是乡镇政府直接管理\独立机构管理\委托管理)
基本情况
土地使用情况
规划面积(亩)
建成区面积(亩)
其中: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符合城镇体系规划
人员情况
乡镇户籍人口
乡镇常住人口
集聚区从业人员
企业情况
企业数量(个)
其中:工业企业
规上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企业及产品
主要经
济指标
(亿元)
固定资
产投资
累计投资
其中:基础设施投资
当年投资
其中:基础设施投资
财政收入
税收总额
经营销售收入
其中:规上工业销售收入
工业总产值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工业增加值
其中:规上工业增加值
填报部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QQ号: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1.此表由各乡镇工业集聚区填写,市、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收集、审核、汇总。2.乡镇工业集聚区名称统一为,**县(区)**镇(乡)工业集聚区;3.批准机关栏填写**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他批准机关; 4.除“累计”数字外,其他数据为2013年底的数据;5.此表只作为乡镇工业集聚区基本情况摸底用。
附件3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表
原《条例》中需要
取消的条款
理 由
原《条例》中需要
充实完善的条款
理 由
新《条例》中需要
增加的条款
理 由
备注:1、此表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别填写。2、原《条例》是指2004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的《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3、新《条例》是指拟修订出台的《安徽省开发区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