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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共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1-22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卫党发[2014]12号
【发布日期】 2014.08.06 【实施日期】 2014.08.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廉政

中共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意见
(皖卫党发〔2014〕12号)

委机关各处室局、挂靠单位,直属单位,直管行业学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动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腐倡廉部署,结合我委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贯彻中央和省委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党风廉政建设当做份内之事。委党组对全委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二、党组主体责任

(一)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委党组对省卫生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统筹谋划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署要求,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委党组年初要研究分析全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明确任务,对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领导干部的责任和任务,按照计划推动落实。每年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2次以上,着力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每年年底向省委和省党风廉政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落实情况。

2.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督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充分履职,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完善责任体系,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各级党组织,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3.选好用好干部。在干部选任过程中,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严格遵守程序和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落实中央“20字”好干部标准和省委 “五个褒奖重用、五个警醒惩戒”用人要求,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坚决防止和纠正跑官要官不正之风,坚决查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腐败问题。

4.加强作风建设。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活动,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成果,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廉风尚。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坚决反对和克服“四风”,整治庸、懒、散、奢现象。坚决纠正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找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形象。

5.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严格落实委务会议制度。执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廉政谈话、诫勉、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制度。对“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核准备案、职称评审、资产管理、行政审批以及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评等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加强监督。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等制度规定。

6.严格考核监督。加强对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把脉会诊”,及时解决问题,促进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每年年末对机关处室局、委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进行总结分析,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班子成员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审议并逐一作出评价。对委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7.坚决惩治腐败。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从严管理本单位、本部门的党员干部,一旦发现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一查到底。积极探索细化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等方面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二)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委党组书记是全委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严肃认真履职,担当政治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积极推进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坚持做到专门研究、分解责任、明确职责。

3.加强教育监管。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

4.支持查办案件。领导、督促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协调解决查办案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5.保持清正廉洁。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以身作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三)领导班子成员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落实制度规定,加强岗位风险防控,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纪检组监督责任

委纪检组是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根本上把监督责任履行好。

1.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加强检查考核,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履行反腐败组织协调职责,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本单位、本部门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

2.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3.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

4.严肃查办案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各级领导干部中以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

5.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协助党组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问责,使法规制度刚性运行。

6. 强化警示教育。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开展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四、落实责任保障措施

(一)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书包括责任主要内容、考核、检查、责任追究等。因执行不到位而发生重大问题的,坚决追究责任。

(二)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委党组每年向省委和省纪委述廉报告并接受评议。领导班子成员集中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干部及相关代表民主评议。委属各单位“一把手”每年年末向委党组进行述廉或报送述廉报告。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要将述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述职报告中。各级纪检机构、人事部门要将述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三)建立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时,由驻委纪检组约谈相关单位领导干部。

(四)建立年度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由委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对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及时通报情况,限期整改问题。对各级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主体责任,致使本部门、本单位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出现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中共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党组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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