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明电[2014]26号
【发布日期】 2014.08.07 【实施日期】 2014.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地震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我省支援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14〕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云南鲁甸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2014〕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有序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考虑到此次地震灾害范围、规模和影响,中央已明确抗震救灾以云南省地方为主形成统一指挥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及时帮助灾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我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调度安排,积极做好支援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切实做到有序高效。
二、严格控制赴灾区人员。未经批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团体近期原则上暂不自行安排工作组和工作人员前往灾区。对于灾区确有需要的,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安排,由省政府决定组织派出。
三、加强对社会捐赠工作的管理。社会各界有捐赠意愿的,建议以捐赠现金为主,通过民政部规定的渠道,主要用于灾区重建和受灾群众长期安置需要。对于捐赠的物资和装备,由捐赠地民政部门与灾区民政部门协调后,统一安排接收并有组织地运往灾区。未经协调确认的,一律不得自行分散运送。
四、及时劝阻非紧急救援人员赴灾区。民政、教育、旅游等部门和有关方面要加强宣传,做好解释说明和劝阻工作,引导非专业救援组织、志愿者、游客等近期尽量不前往灾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