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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12-08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皖安监三[2014]100号
【发布日期】 2014.09.09 【实施日期】 2014.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化学工业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皖安监三〔2014〕100号)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化工装置泄漏检测

各地要督促企业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对易发生泄漏的部位进行泄漏检测,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处置相关突发事件的能力。企业不具备开展泄漏检测和业务培训能力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和培训。同时,要结合检测数据,对可能存在的泄漏风险进行辨识与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实行分级管理。

二、优化化工装置安全设施设计

鼓励企业选用先进的工艺路线,优化设备选型,按照最高标准配备安全设施。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和安全完整性评价(SIL)。督促企业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对在役化工装置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增加安全设施,进行自动化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提升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

化工装置安全设施设计在符合现有标准规范的前提下,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含搬迁)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中型化工装置要设置紧急停车系统,并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仪表系统设计。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装置要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三)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生产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安装液位、温度、流量、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

四、可燃液体储罐均应单独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新建可燃液体储罐必须按照“一罐一堤”的要求进行设计,已建成的可燃液体储罐达不到“一罐一堤”要求的,应纳入整顿提升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要求,限期整改。

请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并指导督促企业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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