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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12-03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建科函[2014]1405号
【发布日期】 2014.09.11 【实施日期】 2014.09.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筑安装施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科函〔2014〕140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财政局:
建筑产业现代化是以绿色发展为理念,以现代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采用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式施工和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来建造、使用和管理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将建筑的建造、使用和管理全过程联结为完整的一体化产业链,有利于推进建筑业与建材业深度融合,切实提高科技含量和生产效率,带动建材、节能、环保等相关产业发展,降低施工环境污染,提高建设效率,提升建筑品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2013〕37号)精神,大力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决定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列入试点示范的项目省财政将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相关要求
(一)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
1.申报城市应为具有良好社会经济和产业基础的设区城市。
2.申报城市应已成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组织机构,已出台(或正在研究出台)有关推进政策文件,工作思路和任务目标明确,政策措施有力。
3.申报城市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开发、生产组织能力,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体系和部品构件研发、生产、应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
4.申报城市应根据自身经济水平、发展现状确定合理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重点,制定本地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方案,明确建筑产业发展目标、实现路径、主要措施、激励保障等。
5.申报城市应在试点期内较好的完成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试点任务,并充分发挥试点带动作用,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带动当地产业发展,促进建筑业升级转型,形成有特色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模式。
(二)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
1.申报单位应为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预制构配件和部品部件、全装修等方面具备较强的技术集成、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能力,建立了建筑产业化现代化设计、生产、建造、科研相结合的创新机制,能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并对本领域起到示范、引导、辐射的作用的企业。
2.申报单位关键技术与成果应符合国家、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便于规模化推广应用。
3.申报单位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4.申报单位应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发展目标、技术措施、实施计划、保障条件。
5.申报单位应积极参与相关课题、标准、图集、工法、关键技术等研发,以及产业工人培训等相关工作。
二、申报资料
(一)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
1.《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申报表》(见附件1);
2.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2);
3.有关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文件等证明文件;
(二)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
1.《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3);
2. 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4);
3.申报单位资质文件、业绩证明、地方政策规划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行文申报。
(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经项目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申报。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公示、发布等工作;列入示范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相关试点示范。
四、申报时间
各市相关部门应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于9月28日前将申报文件一式2份分别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申报资料一式5份(附电子光盘1份)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朱 力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汪小俊
附件:
1.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申报书
2.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3.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4.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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