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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9-18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 2014.11.06
【实施日期】 2014.1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广德县、宿松县物价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24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安排

省物价局、教育厅统一安排部署此次专项检查,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检查工作。

二、检查时间、范围和重点

专项检查从1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13年秋季开学以来,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其它涉及教育收费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重大的连续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检查的重点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执行。

三、检查方式

各市(县)要结合实际,采取下查一级、辖区内交叉检查或同级检查等方式进行,对以往检查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要开展回访性检查。检查期间,省物价局、教育厅将派出督查组适时赴各地对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必要时将对部分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直接检查。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县)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要集中力量重点查处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费、超“三限”择校费、高校乱收服务费等热点问题。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举报较多的学校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三)严格执法。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高度重视清退工作,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将多收费用退还给家长和学生,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对屡查屡犯的单位必要时给予公开曝光,切实提高检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

(四)认真总结。检查结束后,各市(县)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及时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的书面总结报告(含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典型做法、工作建议)、统计表分别报送省物价局、教育厅。

省物价局电子邮箱:wjjjc2@163.com,电话(传真):0551-62677725。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11月6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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