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保监筹建[2014]45号
【发布日期】 2014.12.04 【实施日期】 2014.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濉溪支公司百善营销服务部等5家营销服务部的通知
(皖保监筹建〔2014〕45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善等五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元保险〔2014〕150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百善营销服务部、桐城支公司孔城营销服务部、怀宁支公司石牌营销服务部、来安支公司水口营销服务部、萧县支公司杨楼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以上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安徽保监局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