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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安徽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28   阅读:
【发布部门】 812030312 【发文字号】 皖药化械监测组[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03.04 【实施日期】 2015.03.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安徽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安徽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
(皖药化械监测组〔2015〕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保化﹝2011﹞476 号)和《关于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便函﹝2014﹞219号)》的要求,为切实抓好全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报告数量和质量,提升监测工作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并请认真贯彻落实。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是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众使用化妆品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各市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职能和人员结构,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建设,构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不断扩大监测网点覆盖面,使全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整体有序推进。

  根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交接暨监测试点工作启动会”会议精神,在国家确定21家哨点医院的基础上,我省将确定部分医疗机构作为省级哨点医院。请各市按要求填写《安徽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推荐表》(见附件),推荐辖区内1~2家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单位(原则上为三级医院)作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的遴选单位,并于2015年3月27日前将推荐表纸质版盖章后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中心联系人:葛文超、刘艳

  电话/传真:0551-63710458

  邮箱地址:anhui@adr.gov.cn
安徽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3月4日

  附件:安徽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推荐表

单位名称
 
医疗机构等级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分管化妆品不良反应
监测工作负责人
 
联系电话
 
化妆品不良反应
监测人员
 
联系电话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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