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财行[2015]340号
【发布日期】 2015.03.31 【实施日期】 2015.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5〕340号)
各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组通字〔2014〕35号),省财政厅制订了《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3月31日
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以下简称“省特支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组通字〔2014〕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省财政设立“省特支计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入选“省特支计划”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的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创新领军人才。在国家或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国家级或省级创新基地的企业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其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企业科技创新,并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
2、创业领军人才。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具有卓越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创业项目符合我省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全国或全省领先地位。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省特支计划”领军人才评审结果,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入选领军人才的用人单位。专项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要相应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设立专户,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领军人才提出使用方向,主要用于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可用于组织召开与研究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为项目研发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项目研发中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采购项目研发过程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申请专利,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等。一般不得作为大型设备采购开支。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上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一般不得采用现金方式结算。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项目进度、完成验收、经费使用效益等)进行跟踪管理,开展不定期检查,以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条 领军人才入选后第3年,省委组织部将委托所属地市组织部门开展中期考核。主要考核领军人才工作业绩及资金使用情况,形成考核报告。考核不合格的,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部分或全部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条 领军人才入选后第5年,各用人单位要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