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邮政局 【发文字号】 皖商明电[2015]62号
【发布日期】 2015.05.22 【实施日期】 2015.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商贸物资综合规定,电子商务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邮政管理局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城市的通知
(皖商明电〔2015〕62号)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邮政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申报2015年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城市的通知》转发相关市局,请认真会商研究,并按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抓紧编制本市试点实施方案,于25日上午10点前报送。逾期未能提交方案的市,视同自愿放弃参选试点申报资格。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将于25日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确定1个试点城市上报。
联系方式:
商务厅电商处 63540004
财政厅企业处 68150192
邮政局市场监管处 65350924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邮政管理局
2015年5月22日
附件: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城市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