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合价行费[2001]193号 【发布日期】 2001.08.27
【实施日期】 2001.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减负办关于继续执行对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征收标准的通知
(合价行费[2001]193号 2001年8月27日)
三县四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切实减轻个体私营经济的收费负担,市减负办、物价局、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1998年下发了《关于降低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行费字[1998]159号)文件,对义务植树绿化费、个体联办诊所管理费等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个私经济发展,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现重申,上述文件中对义务植树绿化费、个体联办诊所管理费、图书报刊批发管理费等降低收费标准的规定继续执行。
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行政。
特此通知。
附:降低后的项目和标准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