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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失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0-03-1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皖价服[2008]4号
【发布日期】 2008.01.02 【实施日期】 2008.02.01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2016年)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08〕4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二、凡在我省执业、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按照相应的业务种类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未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等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支付回扣、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司法鉴定业务。
五、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应持省司法厅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
六、对符合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证明,司法鉴定机构应予以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
七、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八、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
附件: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
二○○八年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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