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07.08.10 【实施日期】 2007.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就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口。
二、根据《关于调整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救助待遇的通知》(合医改[2007]4号)规定,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合肥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安徽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应调整。
三、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确定参保对象。过去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