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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安徽省总工会职业技术学校会计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0-10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8]122号
【发布日期】 2008.03.31 【实施日期】 2008.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中等教育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安徽省总工会职业技术学校会计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122号)

安徽省总工会职业技术学校:
  你校《关于安徽省总工会职业技术学校关于会计继续教育标准的报告》收悉。
  你校是经省教育厅、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现业务上划归市教育局管理,从事职业中专学历教育、会计类培训的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 等有关规定,你校拟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工作。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费每人每课时2.50元,每期培训24课时,教材费20元。

  二、会计电算化考前培训,培训费每人每课时3.00元(含上机费),每期培训100课时,教材费50元。

  三、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培训费每人每课时2.50元,每期培训120课时。

  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校的收费进行公示。

  五、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今年年底,期满后,请按程序申报,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此复。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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