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08.08.01
【实施日期】 2008.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实现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从2008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激励机制。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一年后,缴费年度每增加一年,因病住院及门诊特大病治疗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的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累计增加的比例不超过10个百分点。中断缴费的,医保基金支付的比例仍按《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政[2007]44号)执行。
二、提高参保人员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由原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住院基金支付比例40%、50%、60%,分别提高到50%、60%、70%。
三、提高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由原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住院基金支付比例40%、50%、60%,分别提高到60%、70%、80%。
四、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并住院的,其急诊抢救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一并结算。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