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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道路景观整治工程中加强脚手架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2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质安[2008]124号
【发布日期】 2008.12.26 【实施日期】 2008.1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筑安装施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道路景观整治工程中加强脚手架管理的通知
(合建质安[2008]124号)

各有关单位:

  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行业强制性标准,该标准取消了竹脚手架。近日在对全市道路景观整治及亮化工程安全检查中发现,许多工程仍在使用竹脚手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施工安全。为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道路景观整治工程施工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凡新开工的工程,需要搭设脚手架的,必须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禁止用竹材搭设脚手架。在建工程项目已经用竹材搭设脚手架的,应立即更换为钢管脚手架,不能更换的要进行加固。脚手架搭设方案须经单位批准后实施。使用竹脚手架的项目,工程决算一律按竹脚手架结算。

  二、凡因高压电线等原因不能在工程施工中使用钢质脚手架的,应向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否则该项目不予竣工备案。

  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脚手架与建筑物墙体能进行拉结的要进行拉结;无法拉结的,要确保脚手架整体稳定,防止脚手架失稳倒塌。

  四、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五、各区整治办要制定本区禁用竹脚手架的实施计划,并对在建工程使用竹脚手架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逐个项目落实整改措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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