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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军前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和从临时工(合同工)工作岗位上入伍的退休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30   阅读:

发文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1970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浙内劳〔70〕第31号

施行日期1970年07月25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计算工龄,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规定:“对于参军前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和从临时工(合同工)工作岗位上入伍的退休军人,退伍后安排到全民企业作固定工的,他们的工龄计算可按劳动部(60)中劳薪文字第38号、劳动部工资局(62)中劳薪字第150号文件精神办理,即参军前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从临时工(合同工)工作岗位上参军的,可以把参军前最后所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参军前的工龄,至于以前间断工作的时间不再计算。”前述规定也适用于安排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当临时工的复员退休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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